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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在我博客的公告栏贴了个声明,基本意思就是我喜欢转引一些图文,为了尊重原著作者,今后我将尽量注明所引图文的来源,要是没有注明,或者著作权人有异议,一经指明,我自当立即纠正。另外我自己的博文图片若属原创,也希望得到应有的保护云云。
声明写得煞有介事,很正规,当时自己看看很有些得意。好像一夜之间,自己很法律了,很与国际接轨了,都知道保护知识产权了。
后来我又想了想,还是把这个声明从公告栏撤了。本着不违反著作权法的精神,表示对原作者劳动的肯定和创作精神的尊重,注明所引图文的出处是必要的,声明也是及时的。不过好像有点过于庄重,总有点矫情,特别是后面还加了一段关于自己著作权也要被尊重的话,这就很有些托大,很有些自负的感觉了。你以为你是谁?经典的马列?经典的巴老曹?说到底,网络上谁也不认识谁,咱一个无名小卒,根本还没有资格说什么受到尊重的问题,尽管每一个人都应该得到尊重。
再说,就像你家菜园子里种了很多好菜,路过的人拔了一颗青菜回家烧了吃,尽管也不是那么很光彩的事情,可是你非要治人家的盗窃罪,怕是也有些过头了,不就是一棵青菜吗?至于不依不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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