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假如是陪审团审判(一)
(2017-06-27 16: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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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核心观点
判决书的作用之一就是解释法律,不能让人在遇到同样事情的时候无所适从
法律不能以非人的标准去要求一个大活人
司法应该独立于民意,但是不能独立于人情
法官审判还是陪审团审判,只是追求正义的途径不同,结果不应差异太大
一
于欢这个案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于欢不认罪,不赔偿,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二审给判了5年,几乎是轻的不能再轻了。考虑到中国国情,实在不能奢望太多。
这个判决,似乎也比较符合“民意”。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刊文,““于欢案”热评:静待花开 是相信它一定会开”,副标题“给司法以耐心 对法治有信心”。洋洋得意之情,跃然纸上。从最高法的角度看,对这个判决,以及随之产生的民意反响,是很满意的。
但是没用。
一份判决书的好坏,法院自己是否满意,不是标准。局外的中立的专业的人来判断,才是标准。就这几天来看,反正我的朋友圈里看到的,探讨并没有停止。很显然,专业人们并不满意。
“民意”是否满意,是否符合“民意”的期待,更不是标准——民意有的时候是没有标准的。
最简单的标准,就是出来了一份判决书之后,专业人觉得符合法律,普通人觉得符合道理,而且是对合法还是违法说的清晰明白,大家一看,“哦,这么干,不犯法,以后就这么干”。
最典型的反面例子,就是彭宇案。大家一看,“扶不扶?哦,不能扶!”
于欢这个案子,看了判决书之后,到底什么情况下可以正当防卫?可以防卫到什么程度?依然没有解释清楚。
从这个角度来比较,于欢案的判决书还不如彭宇案,至少彭宇案确定的标准是清楚明白的,“不能扶”。
比方说
遭遇上门逼债的时候,黑社会做出什么举动,可以正当防卫?
是黑社会非法拘禁的时候(不让出门)?还是言语侮辱的时候(说卖一次80)?还是行为猥亵的时候(脱了裤子在母亲眼前20厘米处晃动)?还是动手打人的时候?
防卫能否用器械,就是刀?
本案中,于欢的刀,是平常就放在那里的西瓜刀,并非专门准备捅人的,庭审反复确认这一点。这是个重要情节。若非如此,于欢二审能否判到5年,着实难说。问题就来了,明知道黑社会要上门的时候,能否准备一把刀用以自卫?以往的判决,法院判过,也判了有罪。那么面对11个人的黑社会,还不能准备个刀什么的,难道只能跟黑社会讲道理谈理想?
还有,防卫能到什么程度?是可以把对方打死,还是只能让对方停止犯罪?后者有没有可能?
这些问题,当时的于欢不知道。旁观的我们,恐怕也不知道。看了判决书之后,还是不知道。
这就不好办了。虽说,于欢“只判了5年”,可是对于普通人来说,这也是很大的代价了。这是5年的自由,5年的生活,5年的工作,和一辈子的案底。
而且,还要赔对方钱。
......
怎样正当防卫,才能不违法?这是这个案子没有解决的问题。
待续
康振宇
2017 06
26
图片取自网上
康振宇,律师,法律老师,时评作者。微信公众号“KZY2015”,微博“康振宇律师”,关于法律,时政,摄影,欢迎关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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