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假如是陪审团审判(二)
(2017-06-27 23: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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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核心观点
判决书的作用之一就是解释法律,不能让人在遇到同样事情的时候无所适从
法律不能以非人的标准去要求一个大活人
司法应该独立于民意,但是不能独立于人情
法官审判还是陪审团审判,只是追求正义的途径不同,结果不应差异太大
超高利贷不是合法债务,暴力催收高利贷,构成抢劫
二
“要账可以,不要打人”,说完这句话,警察抬脚要走,被于欢母子苦苦哀求留下,但还是走了。
在此之前,是于欢母子被非法拘禁6个小时,各种凌辱;在此之后,警察刚刚出门,11个人一拥而上,殴打于欢,掐于欢的脖子,于欢摸到刀,刺出去,一死二重伤一轻伤。、
“要账可以,不要打人”,这两句话,内涵广泛,外延丰富。本节先说“要账可以”。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确定了利息24%和36%两个门槛。年利率24%以下,合法有效;24%——36%的部分,债权人官司打不赢,但是债务人自愿给,法院也不干涉,给了也要不回来;36%以上,即使是债务人给了,还可以打官司要回来。
于欢案的放债人,毫无疑问是知道这个司法解释的。所以他们签的借款合同,月利息是2%,而口头约定了10%。然后再按照10%来要债。
那么问题就来了:超过2%部分的利息,还是合法债权吗?
2014年7月28日,苏银霞及丈夫于西明向吴学占、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至2015年10月20日,苏银霞共计还款154万元。2015年11月1日,苏银霞、于西明再向吴学占、赵荣荣借款35万元。其中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另外25万元,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于西明名下一套住房作为抵押,双方约定如逾期还款,则讲该住房过户给赵荣荣。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月6日,苏银霞共计向赵荣荣还款29.8万元,。吴学占、赵荣荣认为该29.8万元属于偿还第一笔100万元借款的利息,而徐银霞夫妇认为是用于偿还第二笔借款。吴学占多次催促苏银霞夫妇继续还款或办理住房过户手续,但苏银霞夫妇未再还款,亦未办理住房过户。
2016年4月1日,赵荣荣与被害人杜志浩、郭彦刚等人将上述房屋门锁更换并强行入住,警察出警后离开。4月13日上午,吴学占等人又来带该房中,在警察出警并离开之后,将苏银霞头部按入坐便器接近水面位置。当晚,于西明通过他人调解,与吴学占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住房过户给赵荣荣,此后再付30万元,双方债务结清。
4月14日,于西明未去过户,赵荣荣纠集一群人去苏银霞公司讨债,于是发生了之后案子。
上面是二审判决书的内容。
来算一下,2014年7月28日,借款100万。到2015年10月20日,算他15个月,按照2%月利息来算,连本带利,130万。而苏银霞已经还了154万。
2015年11月1日,苏银霞又借了35万,到2016年4月13日,算他6个月,按照2%月息计算,连本带利,35+ 4.2 = 39.2万元。而吴学占、赵荣荣要求苏银霞还29.8万元(已还) + 30万(另付) + 一套房子(140平,据报道价值50万) = 109.8万元。
这还是合法的债权吗?
我再重申一下理由。法律非常明确,超过3%的高利贷,不再是法律保护的债权,即使是债务人主动给了,也有权要回来。“不是法律保护的债权”,也就“不是合法的债权”。
插播一段题外话:判决书的这段,不专业。没有写明100万和35万两笔借款的实际给付数额和给付方式。民间借贷,尤其是专业的放贷人,行业惯例是借100,給90,先把利息给扣掉,然后接着按照100来计算利息。在法院审理借贷案件之中,这个地方是必须要查清的。判决书没写。原因?可能是因为本案法官都是审刑事案件的吧,亦或者觉得此处不重要?
假如实际放款是90,那么“不是合法的债权”,数字就更大了。
有人说,超高利贷又怎么了?要不是10%的月息,苏银霞也借不到钱啊,所以吴学占赵荣荣要账合法。这个说法是错误的。
按照这个逻辑,月息20%,50%,100%,都是可以的了。
不能“乘人之危”!道理如是,法律如是。
所以法律要主动介入,超过3%月息,不行!
普通人不理解这个道理,也就罢了。本案中,警察也不懂(不管是不懂,还是不愿懂)。在最需要警察的时候,“要账可以”。
更要命的是,法院判决书,通篇只有被害人等人“高息借贷、催讨债务”,而对债务的法律性质没有只言片语的评价。也就是说,虽然是高利贷,还是可以要账,法院不管。这不毁了吗!
这就意味着,放高利贷的,可以用100种办法,来“要账可以”。他们都是专业的,总有一款适合你。还都是合法的。
待续......
康振宇
2017 06 27 23:34
图片取自网上
康振宇,律师,法律老师,时评作者。微信公众号“KZY2015”,微博“康振宇律师”,关于法律,时政,摄影,欢迎关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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