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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辱母者,你要是他,你怎么办?

(2017-03-25 19:08:37)

http://s5/mw690/001wXJVSzy79MGembXef4&690

——当事警察和判案法官,你们要是遇到同样情况,你们怎么处理?

 

  疑问

法院能不能告诉我们,面对黑社会非法要债,严重侮辱自己的母亲,什么才是“正确处理冲突”?

黑社会11个人,“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这种情况,法院还说:“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判决书是在瞪眼说胡话吗?

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民警同志,高利贷要账也是“可以”吗?黑社会已经“用极端手段侮辱苏银霞”,也“可以”吗?还需要“动手打人吗”?

这种事都不管,警察还有何用?

本案死者杜志浩,是当地2015年一起交通肇事逃逸的重大嫌疑人,被撞的14岁女生身首异处。时隔2年,警察没抓到人;本案中警察出警,面对这个人,还不抓人。这就不是有没有用的问题,而是穿裤子的问题。

黑社会要高利贷,警察不管;黑社会非法拘禁极端侮辱,警察不管;儿子看见母亲受辱,警察又不管,狂怒加绝望之中,捅死黑社会,法院给判了个无期。

当事警察和判案法官,你们要是遇到同样情况,你们怎么处理?

 

  新闻

苏银霞因企业经营困难向吴学占借了高利贷,最终还剩17万还不起了,却遭到暴力催收。催债人员杜志浩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现场有人报警,但是法院判决书显示,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在混乱中将杜志浩等四人捅伤。杜志浩等人自行开车就医,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近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

20172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目前,于欢已提出上诉。

 

  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判决书认定于欢不是“正当防卫”,也就是认定了,杜志浩等人没有违法行为。

可是,没听说过过“非法拘禁罪”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说的不就是本案的情况吗?

既有非法拘禁,又有侮辱的从重情节。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反抗,还不是正当防卫?判决书写的,懂法吗?

 

  高利贷,还是抢劫

20147月和201511月,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苏银霞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4月,她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还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起了。于欢的姑姑于秀荣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10%的月利息,远远超过法律保护最高的3%

所以,杜志浩等人为什么不合法要债,比如去法院告苏银霞?告不赢啊。黑社会很清楚这件事的。

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有没有抢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这个案子能不用适用这一条?我认为能。

 

  法律要是没有人性,守法也就没有意义,就会逼着人不守法

所谓的人性,在这个案子之中,就是设身处地的,把自己换成是于欢,自己能怎么做?

当时出警的警察,后来判案的法官,你们要是于欢,同样情况下,你们会怎么做?

 

假设一下

要是警察,在杜志浩2015年交通肇事撞死人之后逃逸一案中,抓了人,那可能到现在杜志浩人还在在监狱。今天这个案子可能还会有,可至少杜志浩不会死。

要是警察,出警到了现场之后,让杜成浩等人去合法要债,然后驱散,保护了孙银霞于欢等人,本案也就不会发生。

要是法官,正确适用法律,于欢可能是防卫过当,甚至无罪。

要是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这个案子,那么我们每个人以后遇到同样情况,就可以勇敢保护自己和家人。黑社会也不会那么嚣张。

 

这个案子,问题不是出在法律,是出在出警的警察,和判案的法官。

 

 

康振宇

2017  03  25  1904

图片取自网上

康振宇,律师,法律老师,时评作者。微信公众号“KZY2015”,微博“康振宇律师”,关于法律,时政,摄影,欢迎关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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