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杯案,真正责任人逍遥法外
(2014-06-20 00:29:33)
2011年8月15日,陈涛骑电瓶车搭女友至成都提督街锦阳商厦楼下时,一个落下的杯子砸中他的头,导致他患上了创伤性癫痫等严重的后遗症,医疗费用欠下了十几万元,全家人不得不外出打工为他治病。为维权,陈涛将商厦144户商家告上法庭。
2014年6月18日,,成都“高空坠物连坐案”一审宣判,原告陈涛胜诉获赔152520元。由124家商户平均分担,每户平均承担1230元。
二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即为此条,除20户排除加害可能,其余124户商家均摊钱数。而且此处因为并不是因为此124户为加害人,而只是推断其有加害的可能性,所以法律用语是“补偿”,而非“赔偿”。相应的欠款总数,也比一般加害的“赔偿”数额要少,而且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仅仅在此民事赔偿的诉讼范畴之内讨论,那么此判决应为合法。但是……..
三
124户被判赔商户,显然,其中123家(甚至124家),都是无辜。这里就出现了不公平不合理的地方——守法的人替违法的人买单。违法的人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反而获得变相的鼓励。可以下次再来,反正自己责任不到百分之一。
想想都很可怕。我每每走在楼下,想起此事,都是提心吊胆。
扔个杯子,真正的责任是什么?仅仅是一个砸坏了人需要赔钱的民事责任吗?不是。高空坠物,所有楼下的人都有生命危险,完全符合《刑法》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为重罪,上不封顶,可判死刑。即使不是故意扔的杯子,也是过失构成此罪,同样刑事责任。这才是高空坠物者的真正应负责任。
所有就引出来了此案的另一个真正的责任人——公安局。刑事案子,即使没有人报案,公安局应该立案侦查抓人,否则即为渎职。
新闻中,陈涛告了144个人,法院判决124个人承担责任,为什么?根本原因之一,同样也是法律规定之条件,是“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公民个人当然无法确定了,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但是公安局权力能力都有,更有职责。新闻没说是什么杯子。我看视频,虽然碎了,好像是瓷杯。那就很简单了。查指纹,全楼挨个比对。找到扔杯子的人,给他判个重的。判一儆百,才会警醒所有楼上住户,切勿再有类似事情发生。
公安局严格适用法律,履行自己职责,才会把事情往良性方向推动。
现实是,公安局临场失踪,扔杯子的人逍遥法外,被害者不能得到充分赔偿,百余无辜商户被判掏钱。而我们每个人每日走在楼下,继续面临生命危险。
康振宇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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