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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改意见之二——增加劳动争议当事人直接诉讼选择权

(2012-04-25 20:06:18)
标签:

杂谈

理由: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解或是仲裁,都应基于当事人意愿。强制仲裁,没有法理依据;2,劳动仲裁,只要不是调解,大多走进法院,仲裁程序增加当事人诉累;3, 仲裁选择受案,侵害当事人实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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