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修改意见之一——已注销公司被诉管辖
(2012-04-25 19: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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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建议稿:
法工委草案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会赞同法工委草案修改意见,并建议增加一款【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的例外】:
公司尚未成立的,由受理公司登记的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已经注销或者解散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理由:公司成立后才有住所地问题,故应由受理公司登记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公司已经注销或者解散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实际意义,故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博主建议:考虑级别管辖。并建议限定在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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