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民诉法修改意见之一——已注销公司被诉管辖

(2012-04-25 19:54:44)
标签:

杂谈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建议稿:

法工委草案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会赞同法工委草案修改意见,并建议增加一款【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的例外】:

  公司尚未成立的,由受理公司登记的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已经注销或者解散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理由:公司成立后才有住所地问题,故应由受理公司登记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公司已经注销或者解散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实际意义,故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博主建议:考虑级别管辖。并建议限定在基层法院。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