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包括所谓“竞业限制补偿金”无效
(2009-11-19 17: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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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工资包括所谓“竞业限制补偿金”无效
竞业限制是企业常用的一种保护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一种法律手段。《劳动合同法》颁行后,竞业限制和培训费用更是仅有的两种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关系向员工追究的违约金。用工实践中个别企业以竞业限制为手段,限制员工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更有企业在敬业限制合同中,约定员工每月工资福利中已经包含敬业限制补偿金,以此逃避法律义务。试看以下案例:
李某于2008年1月入职某公司任市场部经理,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且劳动合同解除后的2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否则承担违约金100000元。公司员工手册对工资构成做了如下规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各项津贴和补贴,以及竞业限制补偿金。根据李某的工资表,李某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5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500元、加班工资800元和绩效工资2000元。2008年7月份,李某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再向刘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9月李某入职一家与某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每月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500元,李某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并在二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
劳动仲裁庭经审理认为:虽然某公司与李某签订有《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而且在工资组成中包含每月5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按照法律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应该在员工离职后支付。离职前,包含在工资中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具有法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性质,应当被认定为工资。而公司因未支付李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条款无效。李某无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不妨碍其到任何企业求职工作的权利。
律师点评:竞业限制的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不能就业或者限制就业期间的补偿,系员工离职之后才产生的补偿费用,属于补偿金性质。其与劳动报酬二者性质完全不同,支付依据也不同,所以工资福利之中不能包含离职后产生的费用。用工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操作方式基本上是将劳动者合法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划为竞业限制补偿金,目的是为了逃避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是在员工离职之后按月给付。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报酬之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这样的约定将面临很大的无效的风险,劳动者离职后无需遵守竞业限制的义务。
而如果竞业限制补偿金仅有约定始终未付,竞业限制就当然无效了。
康振宇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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