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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判处死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2009-09-07 16:57:47)
标签:

交通肇事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川

孙伟铭

律师

法律

刑法

杂谈


四川苏伟铭案,交通肇事,四死一重伤,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笔者认为不妥。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同,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主管方面有故意和过失,故意的话可以判处死刑,过失只能3年到7年;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刑罚相比之下也大大减轻,没有死刑。注意,交通肇事罪中,违反交通规则是故意的,但是对伤害人的结果一定是过失的。简单的讲,就是如果一个人仇视社会,开着车朝人群撞过去,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如果这个人并没有这方面的思想动态,就是交通肇事罪。

 

孙伟铭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孙仇视社会,借开车机会撞向人群,孙只是开车回家。所以应该是交通肇事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教授说,杭州、三门峡和成都的三起交通事故案件,法院的判决都是正确的。杭州案,被告人胡斌具备开车资格,没有醉酒,因此没有法律上规定的交通肇事加重情节;三门峡案,对方要承担部分责任,肇事司机有自首情节,加上积极赔偿等,法院的判决也没有问题。而成都案中,孙伟铭有醉酒驾车、肇事逃逸和无证驾驶等恶劣情节,对于一个醉酒的人来说,他没有任何资格说“我能够控制局面”,他失去了对自身的控制,产生了如此恶劣的社会后果。孙伟铭的态度是放任的,因此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是有法律依据的。洪道德教授还表示,这起案件的判决对规范社会的交通秩序有重要意义,对于无视交通法规,无视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采取“严打”的方式,能够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南京闹市区的“五死四伤”案即将进入法院,被告人张明宝将面临什么处罚?洪道德教授认为,这不意味着“南京案”的被告人张明宝也同样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没有逃逸和无证驾驶这两个情节,是单一的醉酒驾车。如果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能够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张明宝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就比较小。http://epaper.syd.com.cn/sywb/html/2009-07/24/content_479461.htm

 

洪教授大概日常管理工作过于繁忙,一时疏于刑法学术研究。按照洪教授的逻辑,大凡醉酒驾车或无证驾驶,无论是否发生交通事故,都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惩处,性质和孙伟铭是一样的,没撞人的只能算未遂。实不知洪教授高论从何而来。而“严打”云云,岂是法律人之所言。

 

再次提请注意,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法规是故意,而对撞车撞人的结果都是过失。酒驾,无证都是违反交通法规,而逃逸,更只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和危害公共安全罪无关。

 

所以,笔者认为,孙伟铭应该被判处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15年。

 

上述是法律内的事,下面想说些法律外的事。我国的刑法很是糟糕。犯罪以四要件为考量。主体、客体暂且不提,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常常打架。一个人是否有罪,罪轻罪重,应该只取决于这个人的行为和结果。至于主观方面,一个人做一件事的时候是怎么想的,谁能知道,常常这个人自己都不知道。心理学到现在也不能称其为一门严格的科学,甚至前些日子科学家投票要决定是否保留心理学在科学中的位置。而刑法要求我们的公检法机关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并依据心理想法来办案判案,这不是很可笑么。实践中往往是根据被告人的行为反推他的心理状态,既然如此又何必多转个弯子多废道手续,为什么不直接以客观方面判案。

 

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是判案最重要考虑的两个要素。这让我想起了物理的力学:一个力使物体产生一个方向,再在不同方向上加一个力,肯定要改变物体的方向,产生的结果就变向了。理论层面上不同,实践层面就扭曲了。比方说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结果上没有区别,都是把人给打死了,但因为法律规定上的主观方面不同,判决出来的结果就很不一样,而且也给案件审判和判决带来很大的变数。本文所涉之罪名也是这个问题。交通肇事罪也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大类里面。但因为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所以相比其他故意犯罪,刑罚远低。虽然惩罚酒驾、无证等交通违规上有意愿,下有民情,但法律规定非常明确。法院判决苏伟铭危害公共安全罪,死刑,系适用法律错误。

 


康振宇

2009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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