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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企业裁员,备案制?审批制?

(2009-03-19 17:34:13)
标签:

大连

劳动合同法

裁员

劳动局

备案

审批

——商榷大劳发〔2009〕9号文 关于加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

裁员是企业正常的用工行为。当企业经营不善,财务状况不佳的时候,可以通过裁员降低企业人力成本,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世界各国都是如此,大公司的裁员新闻屡见不鲜。而且常见的是大公司们裁员之后,减轻包袱,重装上阵,不出几年又是一个极具竞争力的企业。《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裁员也有明确规定。时逢金融危机,许多企业举步维艰。裁员正是企业度过危机的一条捷径。但笔者通过研究大劳发〔2009〕9号文关于加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9号文),担心裁员实务中会有几个问题难以处理。

一  备案制?审批制?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对此节规定亦大致相同。“报告”,很显然意味着备案制——企业决定,劳动部门决定。劳动部95年《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多了句“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但也基本仍然是备案制。

但9号文第三条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对不符合裁减人员条件的材料,应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限期补正材料。需填写的各项材料表格倒也不难。但此处的指导性意见究竟是形式指导还是实体意见,无法不让人担心。如果是实体审查,拖欠工资社保费等情况和裁员不是一个问题,应该另案解决。就算只是形式审查,似乎亦与法律相悖。《劳动合同法》只规定说“报告”,而没有像书面劳动合同那样对报告形式做具体要求。那么说,书面报告是报告,电话报告也是报告,甚至就是信函快件报告也应该算作报告。

二  及时,多及时?
9号文第三条后半句规定:...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符合法定程序的,要及时为其出具《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回执》。第四第五条分别规定了回执在裁员各环节所不可或缺的作用。笔者认为就是这个回执制度使大连市裁员制度在劳动行政部门这里成为了不折不扣的审批制度。企业报告的之后,如果劳动部门出于各方面考虑,不出具回执,企业怎么办?或者虽然最终出具了回执,但确不够“及时”,企业的损失怎么办?比方说要裁20个员工,平均一个员工一天工资100元,一天就是2000元。真要托上个把月,企业怎么办?

三  报告之后,还是违法裁员?
很简单的一个经济账:合法裁员,一倍补偿;违法裁员,两倍赔偿。设若企业完全合法的走了裁员程序,却因卡在劳动部门报告审批这地方而强行裁员,最终竟被认定为违法裁员,企业岂不要唱窦娥冤?

四  结语
笔者曾就此事请教法院法官,和资深同行,被告知尚无此类案件。或许这只是笔者死钻牛角杞人忧天。但作为法律从业者,看到这样的规定,实在禁不住有此类担心。若在工作之中被问及此处,如何做答?

康振宇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  19  17:18

附:9号文全文
表格请见连接:http://zwgk.dl.gov.cn/catalogdetail.jse;jsessionid=arwgFnSJHQw-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大劳发〔2009〕9号


关于加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就业局势,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加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和统计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和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起,全市建立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及批量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实施裁减人员的单位、各有关部门及区市县劳动保障局要按照“通知”要求,依法及时、准确地做好裁减人员方案报告和统计报告工作。
二、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应按照规定在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裁减人员方案》(一式两份),内容包括裁减人员的原因和依据、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等;
(二)《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一式四份);
 (三)《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被裁减人员名单》;
(六)相关文件、财务资料、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和采暖费基金统筹情况说明及公示结果报告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对不符合裁减人员条件的材料,应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限期补正材料。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符合法定程序的,要及时为其出具《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回执》。
四、用人单位在收到《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回执》后,要及时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在无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后,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依法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金等,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回执》和被裁减人员名单办理失业手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接收用人单位非法裁减的人员。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力度,凡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裁减人员程序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
七、及时、准确地做好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及批量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情况统计报告工作。实行裁减或拟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将裁员或拟裁员情况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市各委办局等有关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行业管理企业的裁员和拟裁员情况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劳动合社会保障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辖区所属以下用人单位裁员和拟裁员的统计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统计工作。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市本级及各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失业人员中因裁减人员失业人员的统计上报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做好劳务派遣单位裁减人员(尤其是裁减农民工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于每月4日前,分别将上月裁减人员情况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全市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
1、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
 2、被裁减人员名单
 3、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含批量终止劳动关系)有关劳动保障情况联合审核表
 4、用人单位公示结果报告(式样)
5、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回执
6、企业裁减人员、批量终止劳动合同情况月报表
7、企业裁减人员、批量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一览表
8、企业拟裁减人员、批量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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