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乌七八糟大胡子的BLOG 2009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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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围绕山西曲沃一农民献血浆后死亡的事件,香港大公报、有关方面和新华网发生了一系列口水纠缠,卫生部门有关调查结果报告也已公布。然而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其中疑云重重。
疑点之一:山西卫生厅有关此事件的调查报告是在4月4日9:00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并在最后注明已经在2009年3月26日授权新华社记者刘翔霄发布。但是,根据中国青年报的报道,2009年4月3日“山西省卫生厅新闻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调查结论尚未作出,更未授权任何媒体刊登。”
这显然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同一个机构,一方面明确表示“调查结论尚未作出,更未授权任何媒体刊登”,一方面在约24小时后又宣称8天前已经授权新华社记者刘某发布。
难道山西省有两个卫生厅?
疑点之二:同样是中国青年报的这篇报道称:记者又致电新华网山西频道,一位被称为总编室“高主任”的负责人称,“前段时间出差了”,对曲沃血站一事“不知道”,但“可以保证我们记者一定是采访了权威的人,我们有严格的纪律,记者不可能根据道听途说发表一篇报道”。
对于记者所说卫生厅否认发布调查结论一事,高主任称,刘翔霄应该是通过内部渠道获得的消息,“他既然发这个报道,肯定有他的渠道”。
对于大公报在声明中称某些网站“盗用卫生部调查组名义”,高称如果大公报和卫生厅跟他们直接交涉,他们会出面回应。“目前只是有些媒体来打听,那我们可以说我们各自的采访渠道不同,你们可以根据你们采访卫生厅的结果发你们的稿子。”
在这里令人疑惑不解的有3个问题:
1、既然新华网山西频道的这位总编室负责人称自己出差,对此事“不知道”,那何以敢斩钉截铁地保证其下属记者不可能道听途说发表一篇报道?就国内目前的新闻界状况而言,一个权威通讯社不知情的负责人做这样的保证是否太轻率了?
2、同样,在不知情的表白后,这位负责人何以对已经采访了山西省卫生厅的中国青年报和其他媒体说什么“各自采访的渠道不同?”既然对此事“不知道”,怎么会知道采访渠道不同?
3、作为国家级新闻机构,这位负责人不应该不懂对政府调查报告的报道应该也必须采用什么样的程序和渠道,也应该懂得官方通讯社必须遵守的新闻工作纪律,“通过内部渠道获得的消息”竟然被作为应对质疑的解释,实在令人匪夷所思。难道堂堂新华社可以“通过内部渠道”发布政府的调查报告?
疑点之三:香港大公报的文章发表于3月17日,而卫生部会同山西省卫生厅于3月18日组成调查组赴现场进行调查。3月26日16时,新华社记者刘某的调查报告帖子已经出现在有关网站。该帖子称是在当日从山西省卫生厅了解到的消息。
从时间上来看,如果3月18日卫生部和山西省卫生厅组成调查组,那么,赶赴现场后正式开始调查应该是在3月19日,在3月25日应该已经完成调查报告,并得到国家卫生部的认可。也就是说,在7天(5个工作日左右)的时间里,整个调查、包括调查结果报告的编写及省卫生厅、国家卫生部的认可都已经完成。这种如此迅速的进程应该被视为高效率还是草率?如视为高效率其存在合理性吗?
此外,被调查血站的负责人出任法人代表是在2007年,而一个血站需要多少供浆员和多少供浆量才足以维持其正常运营?以这两个因素来考虑,且不提其他调查行为,对7个人的调查组而言,仅检查和审核落实其账目和相关资料需要多少时间?
疑点之四:在现公布的卫生部门调查报告中,列举了若干香港大公报报道不实的情况。但恰恰是这些纠正报道不实的调查结果,给方式方法公众带来了更大的疑惑。
1、该调查报告称:“在调查组对翼城县中卫镇人望村3名供浆员调查时,其均表示供浆后没有感觉身体不适。”2、该调查报告还称:“与调查组现场随机抽查的情况不符。现场抽查的4名供浆员均持有《供血浆证》。
”3、该调查报告最后称:“卫生部调查组结论称,该单采站在2007年改制,有较严格的管理制度,当地公安部门派干警驻站核实供浆员身份,调查中发现,该单采站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如部分供浆员领取营养费时没有签字。”
血站采浆员的调查涉及到是否有无证采血的问题,这不可能根据血站提供的名单进行调查--国家卫生部和山西省卫生厅难道连这点调查常识都不知道?--那么,何以进行“随机调查”?依据什么对象以什么方式进行“随机”选择?
此外,无论是一般常识,还是调查的专业要求,以3人和4人作为调查对象,完全不符合此类调查的规模要求,即不能保证舞弊现象的排除,也不符合调查的基本要求。
更令人质疑的是该调查报告称:卫生部调查组的结论认为,该血站有较严格的管理制度,可又称调查中发现“部分供浆员领取营养费时没有签字。”而任何熟悉机构财务制度的人都明白,这一调查发现意味着该血站存在着极大的财务漏洞和规避监管的漏洞,仅此而言,调查报告的结论与“发现”严重相悖。
疑点之五:调查报告称:“经调查核实,供浆员李建军曾于2008年10月16日至12月4日在单采站供血浆4次,每次单采站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的规定进行了相关项目体检,所体检项目均显示为正常。4次采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李建军于2009年1月13日入翼城县中医院治疗,于2009年1月17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衰竭。出院诊断为:胸腔积液、肺水肿、呼吸衰竭、败血症、左肺膨胀不全伴炎性病变。”
按照调查报告所述,死者李某在单采站供血浆4次,平均约12天1次,这种采血的时间频率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如果不符合,则何以称其4次采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死者李某是在最后一次供血浆后约40天后住院治疗的。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完全有理由怀疑其发病的时间更早于此时间。死者应该是中年人,身体健康情况应该为良好--否则体检不可能显示正常--不应该存在老年性呼吸衰竭等自然规律性致死疾病。那么,是什么疾病能够在30多天后迅速发作并导致其住院治疗后数日即死亡?
需要指出的调查报告只是说明了死亡的原因,而不是具体的病症。调查报告提供的出院诊断也同样只是列举了疾病症状,并没有说明究竟是什么原因和疾病引起如此严重的综合病症发生?
从医学的角度来看,某个一个月前还有体检证明其身体健康的人突然会发生严重的胸腔积液、肺水肿、呼吸衰竭、败血症、左肺膨胀不全伴炎性病变并因此死亡,绝对不是很寻常的现象。探究其病因,排除传染性疾病的可能是有关卫生部门、医院的职责所在。如此明了的问题,联合调查组为何会毫不质疑并进行调查?
综上所述,山西曲沃一农民献血浆后死亡的事件以及之后的媒体纷争、卫生部门调查报告存在着迷雾重重的诸多疑点。无论是潦草敷衍的调查及结果,还是媒体间的报道相互冲突和不合情理的行为,肯定了某一方或某几方在撒谎。明显地透露出某些台后闪烁的诡异。特殊利益的关系凸现在这诡异之中。被轻蔑漠视的是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智商和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
如果,这些疑点不能被排除,事情的真相不能被揭示,那么,无论是政府主管部门,还是权威的媒体,都只能失去公众的信任,受到公众的蔑视和嘲笑。
诚信并不仅仅是企业行为准则。
请好自为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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