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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争常与奥巴马的承诺(二)

(2010-11-22 07:01:43)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印度争常与奥巴马的承诺(二)

李牧

奥巴马的支持当然有效,但在联合国安理会改革议题上,任何个人及单个国家的支持力度真的很有限。印度可能忘了,2005年印度巴西日本德国四国联盟争常,提案是得到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支持的,结局很惨。

美国的承诺

随着联合国会员国增加、全球化进程和世界安全形势日益复杂,庞大雍肿效率低下的联合国必需改革,这是共识。改革的中心是联合国最要、惟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安理会,这也是共识。怎么改,则是个巨大的麻烦。

现在坊间流传的有关安理会改革的说法,最有代表性的是:“成为常任理事国,不仅需得到所有191个联合国会员国中的三分之二多数票,而且还需得到现有全部5个常任理事国的赞同票。”这个说法有对有错,其中最关键的,也是最常见的对“民主政治”的误区,是把程序和投票机制神圣化成能化了。

联合国安理会现有5个常任理事国的产生,本身就是非程序的,也没有确定增补程序,当然更谈不上投票产生。

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美、英、苏、中各国的代表在华盛顿附近的一座古老庄园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会议确定建立联合国,规划了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轮廓。会议确定联合国最重要的机构是安理会,安理会设中美法英苏5个常任理事国。各国一致认为,只要一突破5个常任理事国规模,理事会必然面提出进一步增加常任理事国席位的要求,这将陷入混乱。美国代表曾提出将以后如何增加常任理事国的条款列入基本文件,但受到多国反对。也就是说,如何增加常任理事国,并无相应程序。

联合国的游戏规则,体现在《联合国宪章》中。《联合国宪章》被认为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 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 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

1945年6月26日,旧金山制宪会议圆满结束,《联合国宪章》正式签署。宪章第23条明确规定: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为:美、苏、中、英、法。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地位从此被正式确立。宪章此后有所删改,但安理会部分并未变动。

宪章同时也规定了“大国一致”原则:即安理会就非程序问题投票表决时,只要一个大国不同意,决议就不能通过。这被称为“否决权”,对于保持大国 一致行动,集中力量反对地区危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体现了人类希望建立国际安全机制,以消除发生世界大战的危险,维护世界和平的意愿。但这个一票否决,应限于安理会事务。

有关增加安理会席位,现在可以引用的是宪章第十八条。这一条共三款,全文如下:“一、大会之每一会员国,应有一个投票权。二、大会对于重要问题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此项问题应包括: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议,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之选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依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寅)款所规定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对于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之准许,会员国权利及特权之 停止,会员国之除名,关于施行托管制度之问题,以及预算问题。三、关于其他问题之决议,包括另有何种事项应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问题,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过半数决定之。”该款仅涉非常任理事国,增加常任理事国这么大的事儿,属“其他问题之决议。”

三分之二与会国同意,并不是简单投票。是指向“决议”。也就是说,先要有个允许投票的东西。这又涉及联合国大会的程序。

联合国大会常会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一般性辩论阶段,第二阶段为大会讨论和审议列入议程的各项议题阶段。一般性辩论给联合国会员国提供平等讨论国际问题的机会,各国代表可充分展示自己的立场,阐明观点并发出呼吁和倡议。但大会的真正的意义在第二阶段,一个提案先有进入第二阶段,才有通过的可能。如果不能进入第二阶段,提案即是废案,没有任何意义。

2005年日本印度巴西德国四国联合争常,搞得非常热闹,事实上几乎没有意义,因为所有的交锋都发生在法定程序以外。2005年9月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举行,由日本、巴西、德国和印度组成的四国联盟在7月份提出的安理会改革框架决议只有大约90个国家支持,未能获得表决所需的三分之二与会国(128国)支持,成为了废案,没能进入会议第二阶段。

综上所述,奥巴马承诺支持印度争常,可以说意义相当有限。只要美国表示支持,奥巴马就兑现了诺言。当然说这是张空头支票也不完全对,美国毕竟是世界上最有影响的国家,美国不支持,什么也谈不上,美国支持,印度才能站在争常起跑线上。

李牧署名文章版权归原作者,保留全部权利。转载请与作者本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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