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法外的何止是暴徒
(2012-09-27 22: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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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中国公民李建利9月15日在西安被暴徒砸车拍头,车报废,颅骨重伤。迄今为止,治疗费已经花费4万元,而暴徒仍逍遥法外。
有关方面告诉李建利的家属,这算是打架斗殴,按照政策,医保不予报销。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警察说“当天没有直接制止打砸,是因为没有接到采取措施的指令。”
我们知道,公民依法纳税,政府则需要向公民提供服务和保护。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十三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我们来看看中国公民李建利是否受到了相应的保障和保护。
首先,李建利,守法公民,无任何过错。
第二,在光天化日之下受到伤害。如果公民在光天化日下依然无法得到政府的保护,在哪里可以?
第三,现场有警察,却因为某种原因未履行警察职责。无论何种理由,公安机关的责任无法推卸。
第四,伤害发生后,公安机关未及时采取措施抓捕罪犯,渎职。
第五,伤害发生后,政府机构面对一个守法公民所受的无端伤害无动于衷,视若罔闻,一不道歉,二不看望,三不赔偿,甚至连起码的怜悯心也未能表达。
我们不禁要问:如果被砸的是市长的私家车,如果被拍头的是市长,事情会是怎样?现场警察会不出手相助吗?犯罪会被放过吗?算是打架斗殴吗?
犯罪分子利用爱国的旗号来实施犯罪,那么,有关部门是不是也在利用爱国的旗号来推卸责任呢?
我们要问:政府没有履行其保护公民的义务,算是什么?
逍遥法外的何止是暴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