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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款不该让人捉摸不定

(2015-11-06 08:19:50)

法律条款不该让人捉摸不定

 

1022日,王氏兄弟等残疾人在成都车站购买前往德阳的火车票时,要求半价购票未果。同月28日,当事残疾人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状告成都铁路局,要求退回一半票价,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113日,法院已立案受理。(《华西都市报》2015115日)

案件的最终结果,有待于法院的审理,期待法院依法公正裁决,通过充分透彻的说理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信服。其实,社会公众关注此案,其目的并不完全在于官司的输赢,而在于对此案背后社会现象的思考,以此形成共识,更多地关注残疾人等特殊的群体,更好地促进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

王氏兄弟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四川省制订的<</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但这两部法律均没有对残疾人乘坐火车可以享受的优惠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实施办法》则规定:残疾人搭乘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给予便利和优惠。由此可见,根本没有残疾人乘坐火车可享半价优惠之说,而且提供优惠的主体也非铁路部门,而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

残疾人要求享受优惠政策,确在情理之中,而铁路部门以没有明确规定为由拒绝,也无可厚非。两者的分歧,就在于对“优惠”一词的不同理解,残疾人方认为票价打折才称得上是优惠,而铁路部门则认为,优惠体现在优先通行、专座及免费携带残疾器具等方面。之所以会产生如此的分歧,在于立法还不够精准、精细,造成了具体操作上的困难。

法理通说,按照法律规范的效力强弱或刚性程度,一般把法律规则划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存在着大量的并不明确具体法律条款,让人难以操作,无所适从。上述《残疾人保障法》里的“给予便利和优惠”就是典型的条款,如何去理解优惠让人极费思量,甚至产生争议。

立法质量不高原因多多,既有立法水平的局限,也有体现机制的不足,比如法律执行的责任还不够明确,协调还不够精细,因此,提高立法质量还有待于立法机关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可喜的是,我国有小宪法之称的《立法法》已经把“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作为原则予以规定,这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惟此才能减少或杜绝那些让人捉摸不定的条款,让法律有着更强的执行力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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