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不合理低价游”游客是本末倒置
为加强对“不合理低价游”的专项整治,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国家旅游局特别做出提示,希望游客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否则将受到处罚。(中国广播网2015年10月25日)
近年来,发生在旅游行业的乱象之一,就是所谓的“不合理低价游”的存在,导致强迫购物等严重侵害游客的情况发生。在一些地方,旅行社以超低的价格,甚至是以“零团费”、“负团费”的优惠条件来吸引游客。但理智的人都知道,没有人会做亏本生意,“羊毛出在羊身上”,旅行社总会通过其他的方式,如购物回扣、额外收费等“弥补”亏空,获取利润。对于这种明显不合理、甚至是非法的行为,政府的监管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让其无立足之地,同时也要加大宣传警示力度,防止不明真相的游客上当受骗。从这一角度,国家旅游局日前针对“不合理低价游”对游客发出的提示,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如果以此来免除自身的监管职责,甚至处理参与“不合理低价游”的游客,则显然是本末倒置了。
这是因为,国家旅游局的监管职责,就是要把“不合理低价游”赶出市场,让其无法生存。如前所述,强迫购物等病症的根源就在于定价的不合理。那么,定价究竟是否合理,作为监管部门的各级旅游局掌握着权威的数据,有能力来作出界定。而作为普通的游客,除了凭直觉外,是根本无法作出客观的判断的。尽管国家旅游局曾对“不合理低价”的认定作出过规定,明确规定了五种行为,但这些标准对于游客来说仍是十分专业的,他们无法对一个其并不了解、有着千差万别的市场作出精准的判断。因此,要打击“不合理低价游”,关键的是监管旅游合同及价格的制订者,即有关的旅行社,而不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游客。
在一个选择多元的市场面前,消费者总会选择最价廉物美的那一个,这是人的天性。正像商家要赚取更多的利润一样,消费者总想付出最低的成本,这不是简单的贪图,无可指责。游客也是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的,但前提条件是要知道摆在他们面前的那份合同是否属于“不合理”的范围,以及什么样的度才算是真正的“不合理”。否则,所谓抵制,也是空谈。
从旅行社和游客签订合同这一行为来说,这本是普通的民事行为,合同签订之后双方都要按照约定的权利、义务去履行。如一方违法,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的责任。除非存在重大误解等法律规定的情形,该合同不能随意撤销或者变更。作为拟定或提供合同的一方,旅行社应承担更多的义务,确保合同有效并顺利履行,除非存在双方恶意串通等情形的,不能随意宣布合同无效,更不能课以游客特殊的责任。
事实上,现实中存在的“不合理低价游”,常常是以旅行社故意欺诈、空头承诺为背景的。为了吸引游客,他们会先开出优厚的条件,一旦有人上钩,就立即翻脸,露出故意欺诈的本性。也就是说,这本身就是一个骗局。那么,对于这样明目张胆的欺诈行为,不着重打击欺诈者,反而要去处理受害人,岂非咄咄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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