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孙费”判决不该似是而非
在中国传统观念里,爷爷奶奶带孙子,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从来没有“带孙费”一说。老人帮助子女带孩子,不仅需要支出维持孩子生活的费用,还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承担经济和精神的双重压力。尽管如此,老人还常常处于“吃力不讨好”的境地,甚至会受到子女的苛责,使老人有不堪重负之感,却又无处诉说,更缺少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和方法。陆川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支持了杨金美老人的诉讼请求,用法律的方式破除了老人免费当保姆的“世俗潜规则”,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和示范价值。
但如果细细研读这起“带孙费”案件,会发现法院的判决不尽完美,混淆了基本的法律概念,作出的判决也是似是而非,极大影响了该案作为案例的价值,这是必须引起重视的。
因为,在这一事件中,主要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父母及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被抚养关系,这是由我国的《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的,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的义务。另一个是奶奶与孙子孙女之间的照顾和被照顾关系,这受民法调整,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上,杨金美老人提起的“带孙费”诉讼,依据的就是后一个法律关系。那么法院在审理和裁决这一纠纷时,就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具体来说,由于老人对孙子孙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在代为抚养的过程中既付出了劳务,又支出了费用,法院应当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显然,法院所支持的,是老人的劳务费用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抚养费。我国的《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的抚养费,是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子女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与上述的“带孙费”相提并论。由此,法院在确定“带孙费”的标准时,也不应适用抚养费的标准,而是适用当地同类人员的劳务费用标准以及抚养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酌情作出判决。
事实上,对于孩子的抚养费,还可提起抚养费之诉。虽然在儿子、儿媳离婚后,两个孩子归儿子抚养,但由于儿子未实际行使,老人已经成为孩子的实际监护人,那么她有权以两个孩子监护人的名义代为起诉儿子、儿媳,要求他们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说法,实际生活中不太会明确区分抚养子女的实际费用和劳务费用。但对于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子女应当支付老人帮带孙辈的劳务费用,即所谓的“带孙费”,既有利于增强子女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感,认清自身所负的法定义务,也有利于厘清金钱与亲情的关系,让老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从而促进社会和家庭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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