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上级领导否决了合议庭的意见?
2014年6月17日,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在未通知被告人家属和律师的情况下,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该县荆州乡五村民两年至三年的有期徒刑。因为一年前包括他们在内的数百村民“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南方网2014年6月29日)
这起发生在一年前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村民因不满乡干部说假话作秀,掀翻了停放在乡政府的公务用车,损毁了部分办公设施,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确实是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对此,即使是并不懂法的村民也是认可的,他们并不认为掀车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而是认为处罚过严,量刑过重。确实,从这起案件的前因后果看,事出有因,主观恶性不大,且村民已经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从报道看,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这也是审理此案的合议庭的意见。尽管这是一名辩护律师的转述,其真实性还有待求证。而且凭常识,法官也不太会将此种“内幕消息”透露给被告人,除非法官也感到极为不平。但合议庭的这一意见却遭到了上级领导的否决,也就是说,现行的判决署的虽是合议庭的名,却并不是合议庭成员的真实意愿。
不知道这是哪一位上级领导?他又是凭什么否决了合议庭的意见?报道中语焉不详,让人浮想联翩。
这一并不起眼的细节,暴露出当前法院审判工作中最大的难题——司法独立难。按照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力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力同样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不受同级法官不同法官包括院、庭长的干涉。也就是说,案件的独任法官、合议庭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对案件作出裁判。裁决确有不当的,也只能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监督和纠正,不能凭某个领导的个人意愿而变更。
由于不知道究竟是哪一位上级领导否决了合议庭的意见,是法院的院、庭长还是更上一级的领导?因此也无法推断其中可能存在的“猫腻”。但从报道提供的信息看,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从治安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还是案件名称的变更,也无论是检察官在接待时表达的“慎重处理”,还是法院未通知被告人家属和律师就匆匆开庭下判,都表明办案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有着其他的压力,法外因素主导了案件的处理,确有“秋后算账”、“杀鸡儆猴”之嫌。担心的是,如果案件的处置不能够尽管地回到正当的法治轨道上来,那么非但无法让公众信服,更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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