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黑摩的”不能以危治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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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黑摩的”不能以危治危
10月27日12时许,北京市丰台区角门路草桥欣园四区南门外,一名草桥村联防队的队员在查“黑摩的”时,遭遇意外身亡。警方表示,经初步了解,身亡男子在清理“黑摩的”过程中,从正在行驶的车辆中坠下死亡。(《新京报》2013年10月28日)
一条鲜活的生命瞬间消失,对其本人、家庭和单位都是悲剧,令人痛心。尤其是逝者正值中年,上有老下有少,他的逝去对家人带来的巨大创痛是永远无法治愈的。但在笔者看来,从此事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更值得关注。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政府职能划分,查处“黑摩的”等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但在实践中常常以多个部门联合执法的形式进行,从媒体的报道看,交警、路政、城管等常参与联合执法。但不论由哪个部门牵头和参与,执法的主体均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公职人员。按照我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只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才可以行使执法权,其他的都是非法行为。
而从消息提供的信息来看,逝者是村联防队的队员,显然不具有执法者的身份。而其所乘坐的白色商务车归哪个部门所有?是否属于执法车辆?车辆驾驶人员以及车上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这些问题新闻中都未明确说明,有待于进一步查证。如果车辆和人员都属于村联防队,显然是没有执法资格的。
即使退一步讲,车辆属于执法部门,车上人员也具有执法资格,坠车的联防队员只是协助执法,那么其行为方式也是十分错误的,是在以危治危,其危害性不在“黑摩的”之下。
“黑摩的”的危害,在于既干扰了正常的车辆运营秩序,又给乘坐者带来潜在的人身伤害,所以必须予以打击。但由于存在着取证难、执法力度不够以及市场的客观需求等原因,“黑车”一直处于屡打不绝的地步,必须进行综合治理。一方面,要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切实解决老百姓的出行难,另一方面,也要加大打击力度,让“黑车”失去生存的土壤。但加大打击力度,并不意味着可以乱执法,更不意味着可以采取以危治危的方式。
因为,以危治危的方式,非但起不到减少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的效果,反而会带来更大的危害。像这名联防队员,在高速行驶的车辆上采用逼停“黑车”的行为,本身就是高危行为。不仅严重危及“黑摩的”司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还会危及到公路上其他的人员和车辆。可以说,这种不计后果的执法方式,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至于其本身,同样也处于高度危险之中,联防队员从车上坠亡,绝非偶然。
联防队员坠亡令人痛心,但不能以此来掩盖其以危治危行为的违法性,必须彻查并追究相关决策者的责任,否则,类似的行为还将不断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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