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陪而不审”须细化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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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陪而不审”须细化制度规范
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报告时表示,2至3年内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将增至20万左右,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比例将提高,并切实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新京报》2013年10月23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实施以来,人民陪审制度得到了各级法院的重视,陪审员的数量和质量都有了明显的提升,在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该制度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其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正如周强院长分析的那样,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人民陪审员不熟悉法律规定、不方便请假、有畏难情绪等方面的原因,也与各地法院不够重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指导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工作不到位、不规范有关。可以说,“陪而不审”是表征,真正的原因是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使用、管理、保障等方面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少明确的规范,以及落实规定不够到位,使得现有的制度规范形同虚设。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对人民陪审制度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有着直接的感受。比如在人员的选任上,存在着“充数”现象,推荐、审查、任命机关比较注重选任对象的政治表现、年龄、学历等硬条件,而忽视了一些软性的条件。这些硬杠杠是任职的基本条件,不能随便突破,但对于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来说,更重要的是他对陪审工作的认识、履职的态度以及客观上是否有履职的条件。现实中有些陪审员把陪审当作义务,而是当作一种额外的负担,对法院的安排总是百般推托。有的陪审员本职工作繁忙,难以安排时间参与庭审,使得履职变得困难重重。事实上,在五年的任职期限内从未参加过一次以上庭审的陪审员不在少数,使得陪审员队伍的数字是“虚胖”的,如果不改变这一状况,再增加人数还是无济于事。
还有些地方把陪审员当作杂差,存在着“挪用”现象。陪审员参加庭审、调解之余,额外作些辅助工作,并无不当,但有些法院把陪审员当作书记员使用,陪审员成了法官的助手,挫伤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由此可见,要解决“陪而不审”的问题,既需要顶层的制度设计,更需要细化制度规范,提高规定的可操作性,防止好经被念歪,真正让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人民陪审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