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收据不等于收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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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姜堰市一洗浴中心老板实名举报辖区派出所长收取赞助费,且不开具票据。此外,该所长还常年收受他人礼金及向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收取保护费。8月27日,姜堰市公安局作出回应,收赞助费的是派出所,金额达100多万元,“均开具了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并及时入账”。(《南方都市报》2013年8月29日)
当地公安局的回应本身就矛盾重重,一方面称收取保护费的举报与事实不符,一方面又承认派出所存在着违反程序的收费行为,更搞笑的是,既承认派出所向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收取了100多万元的赞助费,但又声称是开具了票据,并且入了账的。
在笔者看来,保护费与赞助费只不过是名称的不同,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这暂且不论,从公安局的回应中可以看出,在某些部门某些领导眼里,开了票据就等于收费合法,是不值得大惊小怪的。
显然,这样的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当地公安局要么是避重就轻,要么是施放烟幕,其目的是掩盖事实、混淆视听,从而转移视线,推卸责任。
开了收据不等于收费合法,其中的道理并不深奥。我国的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收费行为有着明确的原则性的规范,要求收费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也就是说,收费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查遍所有的法律,都没有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企事业单位赞助费等这一项目。因此,不论是否开具了票据,收取赞助费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当然,同不开具任何票据相比,开了票据有了一些“进步”,承认收到了那么一笔费用。但这些费用入的是什么账?有没有进入国库?又是如何开支的?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应当进一步追问的。退一步讲,就算这些赞助费收得合理,如果没有严格的财务制度保障,那么还是有可能成为“小金库”的源头,这同样是严重的违纪行为,而且极易引发贪污、腐化等犯罪行为。
公安局的回应既没有说清楚收取费用的性质,更没有公布相应的账目,让人怀疑其中有着不可告人的秘密。事实上,举报人对回应也并不认同,并把矛头直接指向派出所的“权钱交易”。
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是公共服务性质的机构,其经费来源于财政资金,不允许其经商或者自找门路拉赞助,其目的就是保证其掌握的公权力能够规范运行,斩断利益纠葛,严守公平正义。因此,不论派出所以何种名义收费,只要不是法定的,那么就是乱收费,就有可能涉嫌“权钱交易”。交了费的可以受到特殊的保护,甚至法外开恩,而没交费的,则有可能事事受阻,甚至受到打击报复。
这一过程就是典型的“权钱交易”,派出所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为本单位乃至个人谋取私利,使之成为“潜规则”。长此以往,收费成瘾之后只能层层加码,让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某些特殊行业不堪重负。事实上,愤而举报的正是一家洗浴中心的老板,足以佑证上述观点。
看来,派出所收取赞助费一事并不如公安局回应的那么简单,说不定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猫腻”,应当由检察机关或纪检部门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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