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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网民岂能“自说自话” 

(2013-09-04 16: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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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回应网民岂能“自说自话”

 

        830日,青海省纪检委通报6起公职公务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青海省委、省政府作风建设21条措施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公检法司等部门人员。其中,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建林公车私用被曝光。事发后周建林在对玉树州信访局和网民答复中,隐瞒身份,虚假答复。玉树州委决定给予周建林免职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该院检察长潘志刚进行诫勉谈话。(《人民日报》201391日)

    周建林先是公车私用,后是虚假答复,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错误,从新闻中难以准确得知他是因何种错误而受到免职处理的。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大背景下,他因其中的任何一项错误而受到处理,一点也不冤枉。从他受到的处理中,可以感受得到,落实中央规定、改进工作作风,不是一句空话,只要违反了规定,不因你的职务、身份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处理。

    在他所犯的两个错误中,虚假答复要比公车私用严重得多,造成的后果也更恶劣。因为公车私用只是个人的行为,单位最多承担管理不严的责任,而虚假答复则是故意的欺骗行为,其主体已经不再是个人,而是其所在的集体。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已经成为网民监督公权力的主要渠道。周建林公车私用也是由网民在网络上曝光的。对此,不少部门设立了所谓的舆情应对机构以及网络新闻发言人,答复和回应网民的设诉和监督。显然,它的所作所为已经不是代表被曝光的人员,而是代表其所在的单位,作出的答复也是需要经过必要的审批的。

    周建林公车私用的行为被曝光后,周建林作为被调查的对象理当回避,是没有资格回复信访部门的调查的,也没有资格以个人身份回应网民。他所能做的是如实陈述事实,并接受组织的处理。当然,他也完全可能编造事实,企图蒙混过关。事实上,周建林正是这样做的。

    如是,只能说明周建林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但对组织来说,确是典型的失职。一种可能是,在没有认真调查的情况下,就轻信了当事人的陈述,导致虚假答复出了笼。应对舆情有着“及时性”的原则,应对越早就越能控制局势,造成的影响就越小。但前提条件是必须调查清了事实,不能轻易相信当事人的一面之词,更不能“糊稀泥”。

    另一种可能是,其所在的单位根本就没把舆情当回事,也没有认识到公车私用的危害性,反而可能认为“公车私用”是小事,是常见的事,禁止公车私用会损害到自身的利益,所以纵容甚至帮助当事人伪造经过、隐瞒身份,才会拿当事人“自说自话”来应付网民。

    在笔者看来,后一种的可能性更大。虽然在通报中也对周建林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作出了处理,但显然,“诫勉谈话”太轻了,根本没有触及痛处,公车私用难以禁绝,更难以杜绝“虚假答复”的再次发生。周建林应当受到处理,但导致虚假答复的出笼的负责人更应当受到处理。从表面上看,“自说自话”是个人行为,但其实质是组织的过错,是认识的偏差,是思想的麻木,更是无言的抵抗。对此,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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