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土地不会是“独角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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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工业园区原土地管理科副主任科员何金清,自2006年至2011年间,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国有土地19780平方米,收受他人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而贿赂的人民币377万元。日前,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没收财产70万元。
(《南方日报》2012年7月1日)
贪官时时有,今年特别雷。在土地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国土部门掌握着土地使用的审批权,因此极易成为腐败的高发领域。常见的手法是利用他人申请用地指标、办理土地使用证而收受贿赂,像何金清那样把国有土地办到自己的亲属名下的,不说是首例,至少在媒体的公开报道中并不多见,因此也就有了进一步解剖的价值。
其
实,何金清作案的手法并不复杂,也就是私刻了相关公章,伪造了相关文件,自己为自己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很显然,在这一过程中,何金清熟悉土地审批的流程,以及岗位赋予的权力让他有了作案的基本条件。
但问题是,何金清侵吞的并不是一般的财物,而是将近2万平方米的土地,这一特殊的赃物让案件有了与众不同的特点。
我们知道,土地不像其他的财物一样可以隐藏,可以转移,而是公开的、固定的,如此之多的国有土地成了私人的财产,而没有让别人特别是监管部门发现,除了何金清的侥幸之外,一定有着更多的不为外人所知的“潜规则”存在。
从国有土地在不知不觉之中改名换姓,可以清晰地感觉到国有土地管理之乱。也就是说,国土部门始终并不清楚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有多少国有土地,又有多少已经转让的土地,是一本实实在在的“糊涂账”。正是这一管理上的大漏洞,让何金清有了作案的空间。因此,也可以说,监管部门的失职为何金清的贪污创造了条件。从这个意义上,侵吞土地不会是简单的“独角戏”,监管部门也是何金清的共谋。
从报道介绍的案情来看,何金清手中持有的土地证,是自己伪造的,上面的公章也是私刻的,这当然只能算是其个人的行为。但从法院最终认定的结果来看,是以贪污罪定罪量刑的。也就是说,这些伪造的证件,得到了管理部门的认可。因为,证件伪造得最逼真,如果没有人信,没有经过“漂白”,得不到权威部门的认可,是没有一点用处的,也没有法律上的效力。这就存在一个悖论,如果这些证件没有法律上的效力,那么就构不成贪污,如果这些证件有了法律上的效力,那么监管部门再次失了职。尽管何金清有着职务上的便利,但他毕竟只是一名副主任科员,是一名具体的操作者,偌大一个机关,何金清一个人就可以“兜得转”,这本身就是很不正常的现象。材料可以是伪造的,公章可以是私刻的,但出让土地的那些转让金有没有入国库,土地证与档案是否相符,恐怕就不是伪造就能蒙混过关的。
从表面上看,何金清贪污案只不过是其个人的违法行为,但很明显地让人感受到“溃烂的”绝不仅仅是何一人。侵吞土地不会是一出“独角戏”,期待检察机关深入调查。谓予不信,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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