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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忙不是办错案的理由

(2012-02-29 12:27:28)
标签:

杂谈

工作忙不是办错案的理由

 http://1803.img.pp.sohu.com.cn/images/blog/2012/2/29/12/26/u49189588_136874bfeffg214.jpg

    河北省康保县农民工胡占贵近日向记者反映称,他在为一家粮店卸面的过程中被垮塌的面袋砸伤,而当地法院却错用法律条文判案,让他哭笑不得。对此该院回应称,法院人手少,案件多,当事人要给予理解和宽容。(《新京报》2012年2月26日)

     如今基层法院法官的工作压力大,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每一个法官手上往往有上百件待办的案件,从立案送达、庭前调查到开庭审理、撰写文书,乃至装订卷宗等等,都需要法官亲历亲为。在笔者所在的法院,法官年平均办案数量超过200件,每个工作日都需要开庭。除此之外,法官还需要承担信访接待、教育培训、宣传调研等审判之外的工作。为此,法官不得不采用“5+2”、“白+黑”(节假日和晚上加班)的方式来完成任务。

    但法官的工作压力大并不为外人所知,如果不是对法院工作有所了解,是很难理解的。这就需要法院自身加强宣传,多向社会呼吁,让社会公众了解法院的工作情况,引起人大等部门的关注,从而采取增加法院办案力量等根本性措施来缓解工作压力。但显然,法院工作最忙,压力最大,也不是办错案的理由。

    因为,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认可工作忙就可以办错案,那么所有的一切过错都可以用工作忙来推托,而失去了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和规范。作为一名同行,我承认忙中出错不可避免,但从法官的内心来讲必须要追求100%的正确,即使出了差错,也要勇于承认,并尽快改正,并不能找其他的借口为自己辩解,更不能以此要求公众的理解和宽容。

    其实,发生错案的原因,首先在于法院管理的失当。从报道中法官的陈述看,该院存在着“自审自书”现象,即一个案件的承办法官和书记员是同一个人,这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裁定书的“早产”中,更可以发现该院管理的混乱。发生错案的原因,还在于监督的失范,法官独立办案是原则,但在制度设计上有着严格的监督环节,以此来保证审判权的正确实施。比如法律文书不能由承办法官自己签发,而是要由审判长或庭长来签发,签发文书的过程,就是一个监督的过程,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差错的出现。像用错法条这样的低级错误,在一名有办案经验的法官手中是很容易被发现的。

    而发生错案的最根本原因,还在于法官职业道德不强,缺乏起码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正如医生开错药方可能夺人生命一样,法官乱判案件同样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严重损害法律的威严,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发生这样的差错,当事法官及其所在的法院理当深刻反思,亡羊补牢,岂能仅仅求得当事人的理解和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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