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不作为,催生职业打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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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重庆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刘江被控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敲诈勒索全国300余家电视台,金额共计242万元。媒体称本案审判导向对于职业打假人群体具有标本意义。庭审吸引全国各地大批职业打假人前往旁听。(《京华时报》2011年12月4日)
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如何定性,这一问题随着王海等一批职业打假人的问世一直争论不休。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职业打假人的产生有着现实的土壤,面对随处可见的假冒伪劣产品和虚假广告,普通市民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现行的法律规定,通过买假索赔等方式来“打假”,甚至是获取利益,都应当是一种可以理解的行为。因为从客观上讲,这样的行为有助于打击假冒伪劣,有助于完善市场监管。
当然,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争议,比如法律法规的不够健全,使得某些行为无法准确定性,游走于罪与非罪的边缘。比如,正常的索赔行为与敲诈勒索,难以确定一个明确的边界,再加上个别人员的个人素质不高,方式方法欠当,更易引起不同立场人员的争议。刘江案可以说是典型的一例。
刘江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司法部门通过审慎的审理之后才能够得出结论。在此过程中,一方面需要甄别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此来为涉案行为定性,另一方面,也需要司法人员加深对立法精神的理解,增强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能轻易被表面现象所迷惑。
但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是,刘江等职业打假人所举报的,或者索赔所依据的事实都是确凿无疑的,也就是说那些所涉的电视台等媒体确实在是播发虚假广告。对于虚假广告的治理,我国也是有着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广告法》等法律规定极为明确,监管的职能部门也不少,一个广告的播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按理说,网已经织得够密了,但虚假广告还是能够如此大规模的“登堂入室”,一定是某个环节出了问题。
事实上,也正是监管部门放松了监管,才使得本不能露面的假东西能够堂而皇之地登场。面对铺天盖地的假广告、假商品,人们常常在疑惑,我们的“有关部门”在干什么呢?他们难道真的是“睁眼瞎”吗?或者已经被某种利益所绑架?
也正是监管部门放松了监管,才使得职业打假人有了用武之地。因此,不去反思监管部门的失职行为,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反而不能容忍那些专挑毛病的“啄木鸟”,是不是树错了靶子,瞄错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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