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判得比受贿重”并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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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韶关系列腐败案”主角之一,原全国人大代表、“粤北首富”朱思宜二审过堂,由省高院法官在河源市中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庭审中,朱思宜认为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及单位行贿罪两罪并罚判处其16年徒刑量刑过重。朱在法庭上辩称:“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对此,果冻先生在昨日(2011年11月27日)的《南方都市报》上发表了相关的评论。
事实上,在这一评论中,作者并没有回答“为什么行贿判得比受贿还重”这一疑问,而是把评论的重点放在了“通过行贿,当上了人大代表”上。通过行贿当上了人大代表,确实是对我国选举制度的极大讽刺,这完全是一个政治问题。由此可见,任何一种权力只要失去制约,就有可能变质,成为寻租的工具。如何有效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这不是一篇小文章能够说清的,也不是一名基层的法律工作者所能解答的。
但为什么“行贿判得比受贿还重”,笔者完全可以从法律的视角作出较为专业的解答。
行贿和受贿犯罪是对偶犯罪,一予一受,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理论上,对这两种犯罪应当予以同样的处罚。但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中,对两种犯罪行为的处罚并不是一视同仁的,行贿犯罪一般要轻于对应的受贿犯罪。一方面,虽然我国还没有设立污点证人等制度,但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了获得行贿者提供的证据,常常会对行贿者“网开一面”。这也正是现实中受贿犯罪远多于行贿犯罪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我国刑法在具体的规定中也表现出了明显的“轻行贿重受贿”的特征,比如说在构罪标准、量刑标准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区别。从理论上讲,行贿犯罪确实要比对应的受贿犯罪处理得要轻。
但具体到个案中,却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还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行贿与受贿并不完全对应,如一人向多人行贿,对行贿人来说其涉案的数额肯定要大于其中的任意一个受贿人,而且向多人行贿本身也是行贿罪的一个加重情节。二是数罪并罚的问题,如朱思宜是因为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两个罪名被数罪并罚的,在量刑上肯定要比单个罪名要重。三是在具体的情节上,如受贿人有立功、自首、退赃等情节,那么都可以得到法定的从轻或减轻的处罚,这也可能导致“行贿判得比受贿还重”。
因此,如果不考虑具体的案件细节,单讨论判得重了还是判得轻了,那是毫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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