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票据罚款减半”背后的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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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男子张某与网友见面后发生关系,因涉嫌嫖娼被民警罚款8000元,并称不开票据可只罚4000元,张某最后交纳了4000元罚金。涉事派出所事后承认,这4000元罚款交纳时未开具票据,所长称此事没有问题,“就是手续这一块没有完善,开会要整顿一下”。
(四川电视台2011年11月9日)
那位派出所副所长称的“手续没有完善”,可谓说到了点子上,但要说没有什么问题,那纯粹是狡辩。因为,执法的手续不完善,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而在手续不完善的背后,很有可能蕴藏着更大、更深的问题。
与网友见面后发生关系,是否必然构成嫖娼,需要按照案情作具体的判断。如果双方之间是没有金钱往来的“一夜情”,虽然有违道德,但并不是嫖娼行为。退一步,撇开案件的细节不谈,就是对一起典型的嫖娼案件的处理,对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民警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规范之处,有的甚至是“致命伤”。
一是超额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罚款的数额不能超过五千元,而派出所对张某开出的罚款数额是八千元,远超五千元的顶格标准。
二是罚执没有分离。《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有这样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一般在操作过程中,除了小额的罚款以及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罚款应当由当事人交至指定的银行。而在这起案件中,民警作出处罚决定后,直接收取了罚款。
三是没有开具票据。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这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民警收取了罚款之后,并没有出具任何收据,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四是处罚不确定。在罚款的数额上,有两个价码,把严肃的执法行为异化成了讨价还价的市场行为,有损法律的确定性和威严性。
此外,在处罚前有没有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没有出具由公安机关签章的处罚决定书等,恐怕也不会规范到哪里去?
之所以会有这样一连串的不规范行为,并不在于派出所民警不懂法,而是故意在规避法律,谋取不当利益。从整个案件的情况看,这些罚款是绝对不会进入国库的,很有可能进了派出所的小金库,甚至被民警个人私分。再深一步推测,所谓的嫖娼案件说不定就是“钓鱼执法”。
问题的严重性已经决定了不是由派出所自己开个会整顿一下所能解决的,而是应当由纪检、检察机关介入调查,让“不开票据罚款减半”背后的真相曝曝光,并追究相应当事人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否则,难以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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