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反对的是什么情况下的数字“核减”?
(2020-02-21 23:17:42)
今天媒体消息,湖北省领导要求,对已确诊的病例不允许核减,已核减的必须全部加回,对相关责任人要查清事实,严肃问责。
首先我们推断一下,什么情况下会发生“核减”?
从国家卫健委官方公布数据来看,核减事项并非单纯发生在湖北省,其他省也有零星核减核增,比如2月19日,就有江西、河南、云南省各核减1例,2月15日,江西省核减一例,2月17日,新疆还核增一例等等。
因为湖北省外没有诊疗标准变化,所以其他省份的核增、核减可能是工作错误,也可能来自于“误诊”,这个可能性在理论上是存在的。
湖北省的情况复杂一些,既有可能发生误诊,也可能发生统计差错,更主要的原因我推断是湖北省“统计标准”的两次变化。
第五版诊疗标准湖北与全国是不一致的,全国只有疑似和确诊两个标准,而确诊标准必须是核酸检测或者基因测序,湖北则有三个标准;疑似、临床诊断、确诊,临床诊断主要是依靠影像,并不要求进行核酸检测或者核酸检测呈现阳性(请注意这也有差别,有的还没做,有的是做了但是阴性)。
2月12日,湖北省在统计上把“临床诊断”和“确诊”做了一个强行并轨,就是把临床诊断病例(也即没做过核酸检测或者核酸检测还没有呈现阳性的病例)全部统计进确诊病例,这个统计方法是否正确值得商榷,至少按照第五版诊疗标准来说是不对的,跟全国并不一致。
2月19日,第六版诊疗标准实施,这次全国确诊标准完全统一,取消了湖北省临床诊断的标准。那么现实上就有一种可能情况:在治疗的病人中以前是以临床诊断标准进来的,但是并不符合确诊的条件,这部分该怎么处理?根据湖北省卫健委官员的公开说明:有些市州是把这部分病例订正后进行了核减。
从新版标准来看,这部分进行核减理由也是充分的,至少不能算造假,只能说以前统计除了问题,现在倒是属于拨乱反正;
往后说我们也很难避免出现工作人员操作错误、或者种种原因出现误诊情况。这种情况发现后进行核减也是应该的、必要的。
所以我的观点还是要“实事求是”,该核减的一定要核减,否则倒成了真作假。
我们真正要反对的是为了数字好看的造假式核减,只有这部分才该被指责和纠正。
所以核减不应被一刀切式叫停,只要说明白,并能对公众解释清楚,该核减的还应核减才对,当然用核减和当日新增进行直接冲抵会影响统计分析,也该分开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