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出来了,整个精神与私募股权的管理一脉相承。尤其是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我个人感觉这个门槛明显高了。
众筹、私募,顾名思义,感觉上就不应该是一类东西,后者明显是小众的东西,而前者,是否可以给普通投资者一个机会。
制定办法的导向有一个前提:到底如何看待众筹?
我觉得既不要过分夸大众筹的作用,也不要被妖魔化,觉得是洪水猛兽。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出现,众筹在技术上成为可能。总体上,对投资者和创业者来说,都是多出了选择机会,是正面的消息,应该鼓励和支持。
但是选择机会本身也意味着风险和烦恼,就像去商场,如果没有选择,绝大多数人在心理上是平静的,但当看到琳琅满目的同类商品可选时,相信很多人会有纠结的时候。
投资市场不同于商品市场,短周期内,散户集体获利的情形是有的,但是在大尺度长周期上散户集体胜过少数专业投资者几乎是不可能的。直白点说,非专业投资者在股权投资这个领域亏损的概率远大于盈利的概率。
但是是不是因为这个概率的存在就可以得出结论大众不愿意参与,非也。就像彩票市场,稍微明白统计学原理的人都知道这是个总体亏钱市场,但是以小博大的心态,会激励着无数人前赴后继,乐此不疲。而且也许恰恰是提前知道概率的结果,所以大家只是愿意拿出零花钱来碰碰运气,权当娱乐,获得这个可能的机会。
所以,我建议办法是否可以再细致一些,或者在累计募资总量的角度做些门槛划分:对大额融资,明显属于私募股权市场的类别,沿用私募股权的监管理念,对于很多小型创业,给普通投资者一些以小博大的机会。毕竟很多生意,起步门槛不需要太高,风险也没有想象得大。同时对创业者的行为加上信用评价,防止出现连续创业骗局。
既然股票市场都要注册制了,众筹就别再羞羞答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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