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开发保本型信托产品的难点
1、担保问题的落实;
尽管在技术上,实现保本并不是困难的事情,但是由于大家对此类产品的不了解,同时也为了给此类产品进行信用增级,最好还是落实一个第三方担保以利销售,但是什么样的企业有足够的公信力是我们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保本基金的操作过程中,专业担保公司、大型国有企业、股份制商业银行都曾担任过担保人,值得我们借鉴。
2、难以以“保本”直接冠名;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所以在具体操作中,根据目前的法规,我们的信托产品恐怕不能以“保本”的字样冠名,而此类产品最大的卖点就是保本。如何将这个概念传播,也是需要提前考虑的问题。
所幸《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使我们看到了曙光:该法第二十条第四款是这样表述的:禁止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2004年银华基金管理公司发行了国内首支以“保本”冠名的证券投资基金。
随着信托行业的发展和进步,信托行业相关办法的措词是否能够修改是我们大家共同的期盼。
3、期限较长;
保本的投资目标要求信托存续期较长,应该至少在三年以上,否则也很难提高信托财产收益,而长周期的信托产品的销售取决于能够较好的解决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需求,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募集效果就会不理想,这也是公司开发该类产品中要提前注意的问题。
4、保本周期的宣传问题
所有的保本产品都是有保本周期的,保本周期未到,信托产品净值有跌破面值的可能,这一点客户可能不容易理解,需要在推介过程中反复强调,否则极易引起纠纷和误解。
5、公司的人力资源和项目资源
保本型信托产品主要是靠资产配置达到保本效果,而配置比例和配置品种在最初基本设定后,就完全取决于信托经理的个人的视野和能力,也取决于公司到底能为信托经理提供多少项目资源。我们必须现在就提高要求,要求信托经理对现有的信托财产改变配置,提高收益,同时坚持不懈地开展业务培训,以使大家满足配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