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协议与横向竞争
(2013-08-02 13: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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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今年2月份发改委给茅台和五粮液两大酒企开出超过两亿元的巨额罚单不到半年,又传出发改委对多个进口奶粉品牌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的消息。而这次调查着重点不在于常见的同类企业之间联合定价也即所谓价格卡特尔行为,而是企业和经销商的价格限制协议。
企业约束经销商的价格,有个专用名词叫纵向垄断协议,指不同生产环节的企业间达成的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涉及行为包括价格限制、排他性销售、搭售等等。发改委相关人士表示,经调查,涉案乳粉企业有的对不遵守其规定价格销售乳粉的经销商直接进行罚款。有的则给予扣除返利、停止供货等处罚。
处罚的依据是《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当中列举了几个方面,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认为这些行为约束了竞争,抬高了商品的价格,因而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
相对横向协议来说,甚至是反垄断法的制定者对于纵向垄断协议多少带着几分不自信。该法规后一条增加了多项例外条款,说属于为了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或是为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的,或者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等等情况的,不构成垄断行为。事实上,即便在这方面不乏案例的美国,近些年对纵向垄断协议的态度也转变了不少。
可以看这样一个案例。Leegin公司从事皮革饰品设计生产以及销售业务,PSKS公司是其最大经销商。1997年Leegin公司推行品牌零售定价及促销行动,要求经销商不得低于规定价销售,否则有权停止向其供货。而PSKS公司却8折销售其产品,最后导致Leegin公司停止供货,并因此被PSKS公司告上法庭,提起反垄断诉讼。法院裁定PSKS公司胜诉,后来上诉法庭以联邦最高法院在以往判例中一直采用本身违法原则为由驳回Leegin公司请求,维持原判。
此官司打了多年,2007年最高法院最终撤销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法官认为,转售限价某些情况下可能损害竞争,但同样也可能促进竞争。因此不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而应采用合理原则进行个案分析。这个判决,是推翻了已用近百年的使用本身违法原则审查生产商控制价格的先例。
企业对经销商的价格约束行为,包括固定售价和限制最低售价,其实本来属于司空见惯的市场合约的一种模式。试想一下,如果企业不是通过经销商代理而是直接自己经营,又或者直接雇佣经销商来经营商品,价格定多少是吹皱一池春水关卿何事了,为何通过经销商代理就构成垄断嫌疑呢?
关键一点,是纵向协议受到横向竞争的约束。奶粉企业何止百家,竞争无处不在。奶粉企业的定价策略当然是从最大化品牌租值的角度着想。竞争约束之下,它不可能随意抬高价格的,否则随时会被市场淘汰。除非你同时还相信奶粉企业互相勾结组成价格卡特尔的故事。
过去外国奶粉的涨价,是因为多宗安全事故后,国内消费者对国产品牌失去信心,转求其他,这也导致浩浩荡荡的港澳甚至国外购买奶粉的浪潮。再加上今年国家也提高了奶粉进口门槛,口岸检验严格,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实施批批检验。本来需求量大增,再加上管制的加剧,价格上涨是理所当然了。
发改委的调查虽然还没最终结论,但令人担心的是媒体和公众对反垄断法的迷信。如果奶粉企业因价格问题被处以高额罚款,那么降低质量标准、采用简单包装甚至选用一些价格较低的奶源等等措施就会成为较优选择了。一旦进口奶粉也发生类似三聚氰胺这种质量事故,造成群体恐慌,国内的爸爸妈妈们要去火星买奶粉吗?(原发钱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