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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人谷江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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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豪车定责论

(2012-03-09 10:50:13)
标签:

豪车

赔偿

科斯定理

侵权责任法

保险公司

财经

分类: 媒体.专栏

朱小姐驾驶的雅阁车转弯时未避让直行的劳斯莱斯而导致碰撞,要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豪车维修费用可能惊人,这笔费用应该由谁负责?几位朋友对最近发生的这起撞豪车事件颇感兴趣,网上讨论起来。


A君说,由于朱小姐负全责,维修费用当然应该由她负责,贵也没办法,只能以后见到豪车就尽量离远点了。朋友B说,目前针对第三者的保险赔偿有限,她还是很可能支付不起。保险公司应该推出针对撞豪车的新险种,这也是一个市场机会。另一位朋友则说,你开这么贵的车出来,对方又不是恶意碰撞,自己也应该负部分责任啊。


事故的确由于朱小姐的过失造成的,车主因而受损。从直接责任来说,你损坏了我的财物,当然要按价赔偿,似乎天经地义,也符合传统价值观。然而真要赔上一百几十万,人们又似乎觉得不大合理,但说不出所以然。


有人说保险公司应该推出针对这种情况的新险种,要知道任何市场行为都有交易费用,如果这种费用过大,交易就不会发生。某些高档豪车由于保有量少,维修服务站欠缺,不少保险公司干脆直接拒接保险。如果信息费用过高,这种险种就不会存在。并且这也解决不了责任认定的根本问题。


我们知道,源自科斯定理的法和经济学的方法论一直受到不少质疑,他们认为以效率来界定权利有损权利的先验性与正义性。然而,法律的问题用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正能让纠缠不清的观点明晰起来。科斯定理指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权利的初始配置不影响资源使用效率。然而,物理世界难免没有摩擦力,市场交易费用当然也处处存在。那么,权利的界定和分配会如何影响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又或者说,权利要如何配置才符合效率原则?这是法和经济学关注的重点。


传统法学所关注的主要是已发生之事的责任认定,而引入经济学到法律,重点是事前机制的研究。因为事先规则会提醒市场交易双方评价自己的成本及收益,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行为。从预防事故发生角度来看,成本高的就是效率低,成本低的就是效率高。一辆豪车穿街过巷发生事故的几率会增加,车主避免开太过昂贵的车到路况复杂的马路上不难做到,但要其他车辆都设法避免和豪车可能的碰撞,他们必须退避三舍,成本何其之高。因此,把预防事故发生的更多责任交由豪车车主去承担,会是一个成本更小的选择。


而这种分析方法其实是契合了传统法学一些判法的,也就是说,在一般法律定责中,其实已经使用到这些方法,但人们不愿承认是从效率角度看问题,而是付诸公平等字眼。但究竟怎样才是公平其实并非一见即明的,路人在你家门口滑倒了,法院判你要为此负责你会觉得不公平,法官却认为,由你来负责门口保洁工作比每个穿行而过的行人都要小心翼翼成本来得更低。


找不到肇事者的高空堕物责任认定也近似,《侵权责任法》就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条法规其实也是基于成本分析,当然并不是无暇或无争议的的,但也是对比了各种办法,比如由政府为之买单、受伤人自己负责等办法更为有效,这样也可以促进同栋楼住户进行互相监督,降低事件发生几率。


由此,回到撞豪车事件,事故责任方朱小姐应在最高保险范围内支付对方赔偿,但车主也应该为自己豪车进入普通路段负担一定责任。如同你捧着一个元朝青花瓷器走在人山人海的街道上,即便他人过失碰撞了你,跌碎了价值连城宝物,所承担的责任不应该太高。当然,法律不应保护那些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原发钱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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