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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转正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用途管制房产 |
该说法被很多人理解为小产权房要转正,北京小产权房最集中的通州区这几天交易频繁,价格持续上涨。专家则相对谨慎,有的说,这只是一个提议,不是政府政策;有的说,若小产权房真转正,有利于平稳房价,但还要解决土地城乡二元制、违法建筑处理等诸多相关问题。
小产权房问题已经非常突出。大面积的已建已售小产权房的存在,使得一律拆除的社会成本太高。高房价刺激更多小产权房新增面积出现,也要求政府不能久拖不决。小产权房因能满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权利,天然占有道义优势,转正很容易获得多方支持。因此,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受到各方期待。
所谓的合理,更多的是合乎一般的法理逻辑,不见得完全符合当前法律规定。小产权房之名,正由其突破当前法律对集体土地用途的设定而来。《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用于建设用途,只能用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以及村民住宅三类,没有留出集体土地用于商品住宅建设的任何政策空间。集体土地需要先被政府征收,才拥有合法的用于城市建设用途的权利,如果用以建设住宅,建起的是通常所说的大产权房。未经征收过程而由集体盖起来并出售的是小产权房。
集体土地包括集体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与此对应,小产权房分为两类,一类是在集体农用地甚至耕地上建造的房屋,另一类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
前者明显突破用途管制的限定,任何国家都不允许随意将农用地用于建设。我国当前土地管理体系赖以构建并发展成型的逻辑基础,正是由保障粮食安全延伸出耕地保护与用途管制。突破农用地用途管制的限定,将不利于粮食安全,也完全消解掉国土资源部存在的权威性。因此,这一部分放开绝无可能。已违法转变用途建成的小产权房该怎么办,是一个难题。
较容易处置的是后一类。这部分无碍耕地保护、用途管制的大局。让农民不解的是,为何要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盖住宅出售,土地就必须被政府征收,而不能由集体按规划实施建设。而政府征收并出让土地的过程中有巨大收益,更让农民产生一种强烈的不公平感。在政策不给农民相关获利机会的情况下,农民就用自己实施的方式来获得收益。这是小产权房大量出现的经济与社会原因。
正是看到当前政策之于情理法理不合之处,各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改革,试图放开用途上的严格限定,但是,也都规定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就是说,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盖房出售仍得不到政策支持。看上去,放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等方面,会让其有更广阔的应用空间,但独独禁止集体建设用地用来建商品住宅,更凸显不公。
要解决这个问题,光打击和限制,而不进行制度调整,是缺乏效率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用途的不公平问题,实质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不公平问题。这也是相关方面对十八届三中全会预期最强烈的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的改革,2008年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就已提出,迄今尚未全面落实。现在已经到了全面同权的时候,尤其是上述两类土地用于商品住宅建设的权利。当然,对城市商品房市场的冲击,或是其实施中的最大障碍。
不妨回到“383”方案原文,和小产权房转正有关的表述是:“在规划和用途管制下,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平等进入非农用地市场……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架构下,对已经形成的‘小产权房’,按照不同情况补缴一定数量的土地出让收入,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由此可提炼出的路径是:先通过规划与用途管制构建出城市的规划边界,其中的集体土地除公益性部分需要被征收外,其他用途的部分可以由集体作为产权主体进入市场交易,确定集体建设用地在用途上完全平等无禁区。
按此操作,在规划圈内,只要按规划来建设商品住宅,不论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还是集体农用地,都没有大小产权之分。以专业的方式描述,可以这样说: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可获得规划实施权,集体农用地要先获得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权利才能获得规划实施权。与现有制度不同,这些权利的主体不再是政府,即无须通过征收,这些权利直接被赋予集体或农户。当然,农户需要为这些权利付出对价,才可自行开发使用。
已有的小产权房可比照这一赋权框架。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小产权房,加收城市规划所赋予的建设权利的对等价格。农用地上盖的小产权房,在以上对价外,还要加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权利的价格。总之,缺什么权利就补什么对价。
解决存量小产权房问题意义重大,付出对价获得权利的思路也完全可行。但让人担忧的有两点。一是如何有效约束地方政府严格遵守这种新秩序,而非以各种名义剥夺农民平等进入市场供应土地的权利。因为这种平等会大大减少地方政府过去拥有的垄断供地收益。二是地方政府维护规划严肃性、严格打击违法规划乱建的能力如何保证。现有的小产权房问题之所以产生,多少与这种能力的缺失有关。在放开集体建设用地用途后,集体与农民收益提高,可能刺激更多规划圈外的集体土地用于小产权房建设。若不能有效治理,这边刚解决存量小产权房问题,那边又出现大量新增小产权房,更让人头疼。
所以,未来的小产权房转正之路,应配合一软一硬两种手段。征地手段过硬,应该软化,减少征地,让出集体土地自行入市的空间;规划控制的能力过软,应该强化对规划的实施和对违法行为的打击。这样才能构建新的城乡用地结构,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也才能确保小产权房转正思路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