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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难题求解

(2012-07-06 00:47:40)
标签:

土地闲置

物权法

开发商

闲置费

囤地

房产

    7月4日《中国建设报》之《中国住房》周刊头版评论文章。

     1999年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我国土地闲置现象并没有根本好转,甚至可以说有扩大化的趋势。7月1日,新的《办法》正式开始实施。与前一版本相比,主要是在处置程序和名词释义上做了细化,至于核心的认定标准、处置措施并没有根本的变化。

  对症下药当时出台政策的基本逻辑。如果旧《办法》效果不佳的原因在于程序不清、不好执行,细化程序当然能使得未来闲置土地的处置更有效率。但是,事情真的如此吗?还是要追根溯源,从土地闲置的原因谈起。

  从用地者的角度,我国土地闲置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两种:主动闲置和被动闲置。被动闲置主要是由于政府的原因,造成土地开发利用的条件不成熟,比如政府生地出让,造成基础设施不配套、产权关系没清理干净,甚至还有诉讼和信访发生,也有可能是政府调整规划、文物保护需要等原因。这一部分占多大比例呢,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2010年对16.95万亩闲置房地产用地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约占6成以上。前一阵子宁波市的开发商连续两次退地,也是分别以“规划调整”、“村民上访”为由。

  主动闲置还可以分两种:一种是房地产市场过热的时候,主动囤积,追求土地增值收益,这也是国土部在调控政策中强调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增加市场有效供应的原因;一种是房地产市场不景气,不追加开发费用,减少损失。就最近几年的囤地情况来看,即使是主动闲置也是政府原因造成:货币政策的失衡,将房地产作为拉动经济的工具,导致了房价的持续上涨,甚至下跌就忙不迭的救市,才导致前一种主动闲置;正是涨到社会经济无法承受的时候,政府通过行政手段硬性打压市场,使得市场持续低迷,才导致了后一种主动闲置。

  要让新《办法》起效,就得对这两种类型的闲置实施针对性的解决办法。新《办法》里确实规定了更详细的处置办法,只是越看越觉得不公平。对政府原因的闲置,除了给予开发商各种并没有补偿性质的处置外,对造成这种闲置后果的地方国土资源部门仅仅要求“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问题是,依法是依什么法,并没有法律对这种行为的责任进行认定,也就无从处罚。但是对认定的开发商造成的闲置,未动工开发超过一年的要征缴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作为闲置费,未动工开发超过两年的要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就明显带有惩罚性,甚至可以说让开发商血本无归。

  这种不对等的责任追究与处罚,让地方政府不需要负担额外的补偿责任,对构成闲置土地原因的主要部分无法形成真正的触动,政策效果实在堪忧。而对开发商的处罚遵循以往规定没作改变,如果在实施上不加大力度,情况和过去一样,等于毫无效果;而非要加大力度,真的又罚又收回的,惹急了开发商,打起官司来,只怕《办法》里不合法之处就暴露出来了。

  一是土地闲置费不符合对费的定义,在我国费是指国家机关向有关当事人提供某种特定劳务或服务,按规定收取的一种费用。开发商闲置土地过程中地方政府提供的了什么劳务或服务?充其量算是一种罚款,而非费;二是对土地闲置进行征缴费用和没收的法理依据在哪里?为什么闲置的电视机,甚至房子不会被罚款或者没收,土地就需要?如果说浪费了社会资源,实质上任何一种闲置都是浪费社会资源,并没有本质区别,而且开发商获得土地出够了市场对价,属于自己拥有的物权,政府对他人之物的利用状况进行处罚,实在不合法理;三是《物权法》没有任何一条规定可以无偿没收他人的物权,先不论闲置土地并没有直接的受害者,仅仅是理论上的对社会经济的损害(这种论调并没有收到广泛认同),就算非要惩罚,也应该尊重物权,可以针对行为主体进行惩罚,而不能没收物权。这道理和一些城市政府没收黑车然后销毁备受法学界批评一样。

  如果强行的处置发展到打官司的地步,地方政府的胜算并不高,尤其是没收土地使用权的官司基本可以说是一打一个输,毕竟法理上的巨大缺陷是如此的明显。至于情理上更难以让人接受,开发商地价高时买的地,过几年被没收,政府手里既有地又有钱,开发商因为政府塑造的一个飙涨或低迷的市场而采取一些获利或自保行为,就落地钱、地两空,在这博弈里,一方永不败,如何可以服人。

  就算抛开法理,情理,《办法》要操作起来确实很难。现在哪个开发商和地方的关系不熟,认定时候随便找一个名头,地方政府承担下来造成闲置的责任即可,反正政府造成的闲置不需要承担什么后果,比如赔偿开发商预期开发收益。另外,什么叫动工呢,围墙盖起,找一队工人,挖挖土,算不算动工?中止开发建设十一个月,又叫工人去挖挖土,是不是等于又可以再停十一个月?

  不从囤地的深层原因入手,推动有着高度利用价值的土地开发利用,进入市场,反而采用大棒政策,这种法理上站不住脚,情理上无以服人,操作上还不可行的《办法》即使修订后最终也是效果了了。如果非要说效果,也有几点:一是体现了部门在调控中积极作为,二是给了地方管理部门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三是即使不能常用没收的手段,但是保留这个手段,有利于制造一种恐吓效果,逼迫开发商接受其他相对温和的方案,效果等同于经济犯罪保持死刑却不常用,以获得更多的主动坦白或检举。

  最后,不得不引申到一个更深刻的问题:土地闲置现象不论主动闲置还是被动闲置体现的都是当前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混乱,尤其是在土地市场中既是市场供应者又是管理者的角色混乱。不从市场结构重构、政府行为边界与规范入手,土地闲置现象有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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