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杨遴杰
杨遴杰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10,264
  • 关注人气:5,120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继续用“民主”剥夺物权?

(2010-01-29 11:27:12)
标签:

房屋征收

补偿条例

法律

危旧房

物权

房屋

承包经营权

房产

分类: 专业乱评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发布,并征求意见。看到后,很多想法。其他的不说,单说让我震惊的“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改造危旧房”。

     之所以震惊,是想着经过这么多年法制建设,我们的政策制定者们素质还如此之差,对于民主投票发生作用的范畴还如此的无知,对个人财产权利还如此的模式。

    这一条的原文是这样的:第十三条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在此需要先质疑一点,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是否具备合理性。危房改造,情有可原,但是是否要用征收房屋的方式进行。房子有问题,自己翻建当然是可以的,缺钱的话,政府完全可以补贴和资助。在台湾和其他一些国家有类似于市地重划一样,政府给出规划条件,市民自己或者形成一个合作社的方式进行重建。在我们这里,赋予民众自己决定财产权利的方式总是建立不起来。难道改善老百姓的居住条件,就是以剥夺他们对原有财产的占有为前提?这个逻辑显然不通。至于旧房改造,就更是奇怪。房子旧了,政府就可以立项拆除,理由何在?有碍观瞻?不利于体现领导建设城市的伟大功绩?如果记住德国皇帝也最后尊重的“风可进,雨可进,皇帝不可进”的原则,对比现在领导们的思维,原来我们生活的年代更荒蛮。

    至于通过投票,达到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改造危旧房,看起来好像很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个原则我们从小到大都学过。不过学这个原则的时候,大概是有意为之,或者是教科书的编纂者自己也不懂,忘记了教我们还有一种叫做民主的暴力。民主投票解决问题有其适用范围,也就是公共事务领域,对于个人事务、私人财产,就是只有当事人自己的个人独裁,不需要民主投票。

    危房,旧房,只要明确是个人产权,只有我愿意被征收才能被征收,轮不到别人的投票来决定,不需要借助多数票的力量在它不该作用的空间里指手画脚。如果政策制定者有一点点常识,就应该去翻翻《物权法》,有哪一点说了,可以通过征收区域内其他主体投票的方式强制剥夺他人物权。出于公共利益可以征收,不过危旧房不改造,是我个人事情,只不过是我自己住着危险,住着不舒服,犯不着用强制方式来改善。政府不能说吃油炸食品容易得心血管疾病,就禁止销售油炸食品。个人选择,不需要,也不允许借公共利益民意来干预。

    前几年,北京酒仙桥拆迁案中也应用了这个所谓的民主投票方式。当时就有众多学者提出疑问,滥用民主投票方式,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粗暴侵犯了产权,而且还给民主这个词抹黑,让大家感觉到民主的暴力,对民主产生疑问。另一个积极的例子,以前的承包地通过村民或者代表三分之二的同意,可以进行调整。《物权法》出台后,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是不受他人干预的。国土资源部做出了积极反应,就《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征求意见稿里,把投票调整承包经营权的条款全部删除。

    鼓励国务院法制办积极学习国土资源部对法律精神和内涵进行深入掌握的做法,别做成了国务院反法制办。鼓励所有看到此博客的人,积极通过国务院法制办颁布的三个渠道,提出修改建议,不要让新的条例再次成为咬人的老虎。恶行得以横行,是由于善良的人们无所作为。拜托大家了。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