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案例对工业用地出让现实的警示
(2009-09-21 01: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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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工业用地出让国有土地霍邱 |
分类: 专业乱评 |
两个月前,安徽霍邱县因本地某矿业企业上马一个大项目,决定给予6亿元的重奖。一个2008年财政收入仅为7.05亿元的国家级贫困县,对企业如此慷慨,自然引起舆论一片哗然。不几日,该县在舆论压力下以“错误决策”的名义紧急撤消了重奖决定,此事算是逐步平息。但从相关报道中,可以看到当地政府对土地管理制度的漠视与公然违背,不能不引起大家的重视。
相关报道中的数据显示,六亿元的奖励里面包括当地政府给予企业1.2亿多元的“七通一平”费用补偿,以及每亩4万元的土地奖励。由于项目规划占地1600亩,土地奖励总额达到6400万元。这样的奖励和补偿行为,已然违反了当前工业用地出让相关政策的要求。
目前我国的工业用地要求全面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出让的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规定“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霍邱县工业用地属于十三等,最低出让价为6.4万/亩。霍邱县出让工业用地给上述企业,不能低于此价格,更不能给予补贴和返还。而霍邱给予企业1.2亿元的“七通一平“费用补偿,平均到1600亩,相当于7.5万元/亩,此一项补贴已经超过了6.4万/亩最低价标准。再加上4万元/亩的所谓土地奖励,一亩地的各类补贴总额达到了11.5万/亩。即使企业按照最低价标准全额缴付了地价款,也可以获得将近1.8倍的与土地有关的补贴返还,这就是比“零地价”更甚的“负地价”吧。霍邱县的主要领导应该对在实施前及时取消了此决定感到庆幸,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有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媒体不仅给了他们压力,从另一个角度,更是让他们免于牢狱之灾。否则,以一亿八千余万元的数额来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必然是他们无法承受之重。
从这样一个案例可以看到地方土地管理中存在的许多问题,第一,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虽有国办发〔2006〕100号文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地方的实施效果有限,该收的收不上,不该支出的用途却大量支出,2008年6月国家审计署查出11个城市违规使用逾83亿土地出让金也印证了此问题的广泛存在;第二,工业用地最低价和禁止补贴返还的政策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各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做政绩,仍然把低价(在此案例中甚至是“负地价”)出让土地作为主要手段,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扔在一边;第三,还缺乏有效手段监督地方政府在土地上的违法行为,霍邱通过政府决议方式对一个企业补贴巨大数额,由于具有新闻效应被报道出来,而大量地方闷声做着同样的事情,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也是值得土地管理部门思考的。
霍邱的案例,揭示了很多地方政府在工业用地出让上依然在走老路,以最低价标准出让,以高额补贴来返还,“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做法有着更深层的利益诉求在起作用。除了需要不断重申政策要求外,更需要反思,如何才能建立起土地供应者对土地的直接收益和利用效率自觉负起责任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