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模化经营 政府切勿越俎代庖
(2009-02-23 13:04:01)
标签:
法律财经规寞经营土地要素房产 |
分类: 专业乱评 |
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趋势不可逆转,地方政府如何参与其中,值得思考。
与男耕女织的小农生产不同,现代经济是以规模化使用各种生产要素来提高产出能力和效益。各种生产要素通过分享收益的方式,向有需要的生产者集中。比如,一个好项目通过股市融资或者银行借贷筹措资金,实质就是资金的规模化使用,股民和储户以分红和利息为纽带参与其中。而现代企业雇用大量员工,是人力资源规模化使用。作为另一个生产要素的土地,在现代生产中,尤其是在现代农业生产中的规模化经营,也是一种必然——规模效应对各种资源都适用。
取得巨大成就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带来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土地的细碎化,成为在我国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的一个障碍。中央政府从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很大努力,以破解土地细碎化与规模化经营之间的难题。一方面,不断强化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如《物权法》中将土地承包权明确为用益物权,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要求将现有承包关系保持长久不变;另一方面,通过下发文件政策鼓励土地流转,走向规模化经营。
一些地方政府在中央政策推动下,对已经自发出现的土地规模化经营进行了规范和引导,也有的地方用了更带主动意味的词“着力推进”。地方政府在土地规模化经营中大有作为,但必须清楚该如何作为,其行为边界又在哪里?
地方政府一定要坚守一个界限,即今年一号文件里所说的:“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具有排他性。作为承包权人的农民,是土地流转的绝对主体,其决策不受干预。这种干预包括地方政府对于土地集中的直接命令,也包括其他形式的干预。有地方的做法是,政府和实施单位形成一个土地整合项目协议书,交给村民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形成土地整合决议。用民主投票方式来推进土地集中,恰恰是犯了“民主暴力”的错误。民主投票仅用于决定公共事务,个人财产权利是不能用投票来处置的。就像我有两台电视,一台常年闲置。即使有一万个人投票,都同意我捐出这台电视给慈善机构,也不能以此为依据强制我捐献。这样的投票,是对民主投票机制的滥用,也是是对个人财产的一种野蛮侵犯。政府一定要控制自身的政绩冲动和其他利益诉求,切实尊重农民在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上的主体地位。
规模化经营会带来好的效益,它自然会吸引农民共同参与。如同任何一个资源集中使用的过程,规模化带来的效益增加,会通过用地一方和农民之间的谈判来分配。这样的利益分割过程,也许很费时,也许会出现一些波折,但正是这样一个农民自己判断,自己决策的过程,使得各种合约会逐步完善,也使得农民能更深刻地理解自己手里掌握的土地权利的涵义。每一个农民真正体会到土地的价值以及自身对土地的稳定权利,才能让他热爱土地,珍惜土地。
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也会让政府避免强制规模化经营可能带来的尴尬后果。农民主导的土地规模化经营过程,出现预期收益的降低,农民会认为是正常的经营风险,自己承担责任。如果政府强制集中,在收益不如预期时就会面临农民的指责,损害政府的公信力。以前有过地方政府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强制农民种植指定的作物,赶上滞销,政府尴尬收拾残局的案例。
流转的决策由农民自己来定,政府在此问题上,切勿越俎代庖,要做的是为土地流转和集中做好相关服务。农民最缺乏的是信息渠道和法律知识。今年一号文件对此有精确的描述,我想可以总结为两点:一是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为流转奠定基础,二是“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