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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竞拍折射法规漏洞

(2006-07-25 23:57:48)
分类: 专业乱评
    发在7月5日<国土资源报>上,作者还有一位是我的朋友蒋云芸,法律方面的分析得益于她的把关.   
 
5月24日下午,北京市南沙滩地块挂牌竞价截止时,仍有13家企业提出竞价意愿,原计划进行的拍卖临时宣布暂停,这是该市实行土地招拍挂政策以来首次发生的停拍事件。对于暂停土地竞拍的行为是否合法,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一时间众说纷纭。

  有媒体认为,目前的政策对竞拍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位参加竞拍的开发商表示,“政府暂缓土地竞拍没有什么不符合规定的”。也有学者认为,这是政府行为不规范的表现。还有的开发商对暂停后其保证金迟迟不退导致的利益损失问题提出了质疑。

  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颁布的《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规定》中使用了“应当”一词,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进入现场竞价程序,对出让人而言,是一个没有选择余地的义务性规定。但是,规定没有对现场竞价的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包括进行现场竞价的时限要求、是否可以暂停等。

  在涉及公共利益的背景下,在有关法规没有否定性规定的语境下,开发商们对暂停行为给以了默认,媒体们也对此不予深究。然而,不能忽视的是,暂停什么时候结束,暂停后有关事情如何处理等,都悬而未决。这不仅给开发商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也给出让人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按照惯例,在挂牌出价截止后当即进行公开竞拍,根据前述《规定》,未竞得土地的开发商在挂牌活动结束后 5个工作日就可以退还保证金,而在暂停状态下,每拖一天,开发商仅直接的利息损失一项就不在小数。更何况,巨额资金在不能预见的期限内不能动用,还可能导致各种商业机会的丧失。

  有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现场竞拍不能暂停,这似乎使得出让人的暂停行为没有了可以指责的理由。然而,并非如此。面对开发商退还保证金的要求,退还还是不退还都没有任何的依据。在有的开发商提出退还要求时,出让人前后表态相互矛盾,并且无法作出任何合理合规的解释。无疑,这对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造成了损伤。

  政策法规的可预见性是市场活动和自由竞争的一项基本要求和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11号令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应当让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活动的各方能明确预见自己和对方的行为,了解各种行为对自己产生的影响,而不会出现开发商在参加竞买时无法预料到可能会出现暂停的情况,在暂停后也无法预料出让人下一步将采取什么举动,自己可以就此采取什么样的措施等。

  从法理上来说,公法和私法在权力限制的程度上是有区别的。私法上应该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而在公法上特别是在以控权为目的的行政法领域内,必须遵循“法无授权不得行”的原则,防止权力的滥用。这就对行政行为程序的规范性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要确保行政行为都有法律依据,都有法定的程序,行政主体在违反程序时,相对方都有法定的救济途径。具体到挂牌行为,应该对原则性的规定进行细化,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以保证每一个步骤都能在规范的层面下进行操作。比如,暂停竞拍必须符合什么样的法定条件,暂停竞拍必须按照什么样的法定程序来操作,暂停竞拍行为对竞买人权利义务造成负面影响的救济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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