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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书该发给谁?

(2006-04-16 12:13:42)
分类: 法治
前几天,上海一家法院给一家民营医院发了一份司法建议书,缘由是该法院近期受理了三起病人对该医院的诉讼,法院除了判决医院败诉外,还认为医院的管理存在问题,所以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医院改善管理,对病人负责。听起来这真是一件大好的事情啊,中国的消费者真是让全世界人民羡慕,除了有行政机关的父母官管理着经营者(医院据说是非营利机构,似乎不应该算经营者,不过民营医院如果不盈利的话,他开医院干吗?造福人类?)外,法院还在提供通常的司法救济后额外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参与管理。这真是天大的喜事啊,看来不久的将来,3.15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因为管理好服务好,没人投诉了。

关于司法建议书,我不太了解它的法源,去搜了一下,行政诉讼法中提到行政机关如果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可以向他的上级机关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处理,民事诉讼法中提到如果银行等有关单位不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法院可以向他的主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对其进行处罚。另外也搜到一些案例,例如一个律师同时在两家律师事务所执业,法院给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对其进行处罚。

从法律对司法建议的规定来看,应该说是比较模糊的,非制度化的,司法建议本身甚至算不上是一种真正意义的司法行为,因为他并没有多少法律效力,接到建议的一方大可置之不理。另外,比较重要的一点是,法律规定的法院发出司法建议的对象,只提到了政府机关,并没有提到其他人或者机构。另外,上诉法律规定的司法建议也仅限于法院的工作受到阻碍(例如不配合调查取证,不执行生效判决等)的情况。

我们都知道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民事活动政府应当尽量少参与,少限制,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大家可以做的。即使在民事活动中发生争议,也应当鼓励当事人自行解决,民不举官不究。这样才能有效保障个人权利,我们的社会也才会充满活力。而公权力就要求必须来自于法律的授权,法律没有授权的,就是不能做的。所以,我觉得法院给医院发司法建议纯属多此一举,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不干预民事活动的原则。另外,就算要发司法建议书,也应该发给管理医院的行政机关,也就是卫生局一类的机构。

看来我们的法院真是太可怜,自己没有独立的司法(裁判)权,只好发点司法建议,一来让自己的面子好看点,多厉害啊,司法建议哦;二来可以博得一个好名声,你看我们的法院多替老百姓着想,还发出司法建议来维护消费者权益;三来甚至可能借机偷偷把权力朝行政和民事领域衍生,试图挖东墙补西墙。可悲可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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