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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多次在群内辱骂下属致其抑郁:为何不以扰乱公共秩序依法查处?

(2023-04-10 08: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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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青锋

杂谈

分类: 青锋时评
领导多次在群内辱骂下属致其抑郁:为何不以扰乱公共秩序依法查处?

青锋

有媒体报道披露,北京一法院针对“一起男子在微信群内多次辱骂同事,致其重度抑郁”案,作出判决,认定涉案人员“王某侵犯黄某名誉权,判决王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5000余元”。这应该算是对某些无所顾忌意图在微信群对人诋毁的人的一个警示。青锋对法院作出的这一判决高度赞赏,但赞赏之后,青锋想就此进一步提出一个问题,那就是微信群算不算公共场合?如果微信群人数众多,是否可以扰乱公共秩序依法查处?

生活中人们有可能看到过不少这样的事像:某些人为发泄个人私愤,在邻居或大街上公开骂人,或者无中生有攻击他人,也就是不少地方人们常说的骂大街。不少时候,很可能会被人劝阻,亦或公安民警出面带离现场,严重的还会被以扰乱社会秩序予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青锋之所以在这里提及骂大街,就是感觉北京这一法院公开的北京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王某,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在公司例会上言语直指该公司股东、副总经理黄某泄露其行踪,指其为“内鬼”,其他与会人员附和,导致黄某为自证清白、割颈“以死证明”之后,仍然先后在多个工作群内,在无证据的情况下,直指黄某倒卖公司项目,称其为“汉奸”“内鬼”“叛徒”等,引发多人在群内附和,导致黄某“情绪低落,经医院诊断存在重度抑郁情绪”。

基于上述事实,北京一法院认定,“王某侵犯黄某名誉权,判决王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5000余元”。

通过媒体披露的有限信息看,法院认定王某侵犯黄某名誉权的依据是“普通大众不同于公众人物,社会评价主要来源于其生活工作中的人。王某发布消息的微信群为二人的单位工作群,已造成他人随其言论而产生负面评价的后果”“构成对黄某人格尊严的侵害”。

青锋认为,法院依据及其认定的结果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否因此可以引申出一个问题,那就是青锋提出的,微信内部工作群中因为人数的不同,是否就应该作出性质不同的分类,和依法惩处的不同?比如,有的单位人少,只有三五人,这完全可以认定为内部场合。但有的单位动辄上百,甚至几百、上千人,如此体量的工作群,一旦有人对他人有侮辱或诋毁行为,算不算在公共场合对他人侵权?

或者说,在成百上千人的工作群里有意诋毁他人,算不算扰乱社会秩序?应该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其依法惩处呢?

期待有关专家对此有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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