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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买车位就不交房?商丘住建局不能只要“项目自救”,更要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2022-05-16 08: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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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青锋

杂谈

分类: 青锋时评
不买车位就不交房?商丘住建局不能只要“项目自救”,更要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青锋

“河南商丘恒大名都二期楼盘逾期交房,建成后要求业主买车位才能交房”,中国新闻周刊对外报道的这一消息,得到商丘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的证实。据回应此事的相关负责人称,这“属于项目自救措施”。

在商丘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口中的恒大一楼盘不买车位就不交房的“项目自救措施”,具体来说,是因为,“商丘市恒大楼盘已亏损10亿,约5800户恒大业主面临烂尾楼问题”。众所周知,恒大出现经营困难早已人所共知。如何解决烂尾楼问题,按理应该由经营者本身而为。但商丘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却称,“由于恒大名都与相邻小区恒大缤纷城共用一个监管资金账户,当时账上仅剩1100万元”,按照有关规定,楼盘交付,按顺序来的话,恒大的监管资金先用于前一项目楼栋,且要“花费2000万”元,因而,恒大项目的“监管资金早都是负数”。而让购房者买车位,就是填补恒大项目的负数,也就是说,恒大的经营亏损,要购房户,也就是消费者埋单。

根据目前这一项目的进度,“该项目除此次交付的3栋楼外,目前仍有8栋楼未完工”,而“此批交付的236户业主中,有60余户已认购车位并入住,其余大部分业主已有认购意向,目前仍有近50户业主不愿认购”。退一步说,即便是前述有意向的购房户付了购车位款,卖方有了一定收益,一部分购房户拿到了钥匙,而后面的50户,乃至还没有完工的8栋楼的住户,又要靠什么来填补项目的亏损,交够“项目监管资金”呢?这种用挪东墙补西墙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来解决问题,究竟能够持续多久?

况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商丘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口中的“项目自救措施”是否和购房户进行了充足全面的沟通,得到人人支持了呢?尤其是,《消法》第五条明确,“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丘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口中的“项目自救措施”,是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吗?

按照《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商丘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所说的“项目自救措施”实施之前,是否充分听取了购房户的意见和要求了呢?

大家都应该知道,《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而且,《消法》第十条明确,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的报道,一位购房的丁姓男子告知媒体采访者,“由于逾期交房,一直在外租房,目前无力购买7.5万元的车位”。那“交房前被告知不买车位,就不能交付,也不予办理房本”,尤其是“车库目前仍处于未施工阶段”,属于不属于强制交易?丁先生是否有权利拒绝这样的“项目自救措施”?

《消法》第九条明文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作为恒大楼盘建设的监管单位的商丘市住建局,是否应该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不单单要推行“项目自救措施”,也要考虑消费者,也即购房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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