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慢叫好!唐山出台规定“隐瞒病情治疗费自担”,何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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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
对境外入(返)唐人员刻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故意谎报病情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本人一旦感染新冠肺炎,所有相关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3月13日河北唐山市发布的相关通告中,此条规定一出,迅速引发巨大反响。有消息称,“唐山的这项政策却罕见地出现一边倒的叫好声”。但青锋认为,对于这样的规定,还是且慢叫好为好。
青锋注意到,人民日报3月14日《刻意隐瞒病情入境不配享有免费治疗》的评论,虽然带有一定的倾向性,但其也非常谨慎地指出,“隐瞒病情治疗费自担,合情合理,是否合法尚存争议”。并称,“隐瞒者康复后面临法律惩处,还要承担医疗费,是否过于严苛?或许也需专业化讨论”。
对于普通百姓对这一规定大都叫好,青锋十分理解。因为隐瞒不报接触史、旅居史,甚至自己已经发热还讳疾忌医,给周围,尤其是给同其密切接触的人都带来不可预知的潜在风险,同时也给疫情防控带来人力物力的重大损失。对于这样的人,从目前各地处置的情况看,公安机关基本上都是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立案侦查”。也就是说,对隐瞒不报者的处理依据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那么,对于唐山市出台“刻意隐瞒接触史和旅居史,故意谎报病情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本人一旦感染,所有治疗费用自理”这样的规定,防治法里面是否有一定依据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注意,这里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并没有在不得歧视前做任何限定。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其中明确,“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那么,可能有人会说,唐山出台的规定是针对“刻意隐瞒接触史和旅居史,故意谎报病情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但大家要明白,法无授权不可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同时,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唐山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告规定,“刻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故意谎报病情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本人一旦感染新冠肺炎,所有相关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依据哪个法律哪条规定,应该公开明确,而不应是“合情合理,是否合法尚存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