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15年张志超获无罪:要求降低刑责年龄的人,是否体会过母亲的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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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月13日上午在淄博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进行再审宣判。成都商报的报道称,入狱近15年的被告人张志超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为这一天奔波了九年的张志超母亲,尽管早就等待着这一天的到来,但她仍然希望,张志超是“是完全无罪,而不是疑罪从无”。
青锋认为,不管是不是张志超母亲认定的完全无罪,透过这一案件的最终改判,至少说明了法律的公正,法治的进步,以及各级司法机关疑罪从无审判理念的落实。
但是,透过这一案件,青锋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而正是这些问题,导致了一个当年十六岁的中学生入狱十五年,同时改变了不止一个人的人生,更让一个家庭支离破碎,以及一个母亲坚持九年喊冤申诉,让我们看到,一个普通百姓要想得到法律的公正,会付出多么大的代价,更看到一个母亲经历的辛酸。可以让不少呼吁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的人能有所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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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十五年前,也就是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一名女生在校突然失踪,该女生的遗体于一个多月后在学校一男生厕所被发现。当年经临沭县公安局侦查,认定该校时年不满十六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强奸杀人。后经法院审理,于2006年3月,法院以张志超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另据报道,在张志超被判无期徒刑的同时,张志超的一个叫王广超的同学,被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结果,张志超被关监狱至今已十五年,而王广超现在只是一个开大货车的司机。也就是说,此一案件,改变了两个未成年人的命运。
通过成都商报的报道,我们可以从中发现这么一个情况。就是当年案件侦查、起诉和法院审理过程中,都存在着代理律师所说的“侦查机关未曾就尸检和警方认定的作案现场中的表皮细胞、毛发、指纹等进行提取和鉴定,该案还存在关键证据缺失、作案时间地点存疑、有利证据被隐匿、口供矛盾等诸多疑点。例如,张志超供述的受害人衣服颜色与实际颜色不一样等”。
那么,一个律师就能从案卷中发现的问题,相信当年的公检法办案人员不可能发现不了。这或许与当年办案理念有一定关系,就是疑罪从有,或者更与张志超入狱六年后突然改口称自己遭遇的“刑讯逼供”有关。也正是由此,张志超的母亲开始了九年的申诉之路。虽然如今有了一个可喜的结果,但是,有谁知道,这么多年中,张志超的母亲一边为自己儿子申诉,一边还经历了张志超的爷爷、奶奶、姥姥、父亲去世,只剩下姥爷还在等等这么多的人生变故?局外任何一个人,倘若经历了这些,是否也会体会到人生不易,寻求法律公正的艰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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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张志超代理律师所说,“一个未成年人,如果被列为一个侦查对象,面临刑事指控的情况下,应该如何保护自己?如何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张志超代理律师称,刑事诉讼法和其司法解释,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都已详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相关权益,但如何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规定落实到实际侦查、起诉、审判环节中去?该律师还呼吁,相关部门一定要把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权益保护这一项机制建立起来。
青锋认为,对于未成年人保护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惩处,不是降低刑责年龄这么简单,需要整个社会法治观念的转变。比如张志超案件,如果不是法律审判有了“疑罪从有”向“疑罪从无”的转变,估计要得到今天这样的结果,也会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