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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借贷数百万盖学生宿舍遭强拆:起诉县政府一审获胜,具教科书价值

(2019-11-04 22: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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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青锋

杂谈

分类: 青锋时评

老人借贷数百万盖学生宿舍遭强拆:起诉县政府一审获胜,具教科书价值

青锋


周口市淮阳县葛店乡67岁农民卢克银起诉淮阳县政府强拆东方小学教学楼行为违法,11月1日有了结果。周口中院以“淮阳县政府组织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属于超越职权”为由,判定淮阳县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67岁农民卢克银的这起官司并不复杂,其中县政府强拆的校舍也属按有关要求实施,但是,正因为这一强拆行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执行,最终淮阳县政府一审被判败诉。


相较于前一段网络上流传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就再审申请人——湖南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诉被申请人袁作权、黄晓泉房屋行政强制案的审理过程,法官怒斥的当地政府拿瑞鸿公司出具的“自认拆迁”证明,企图撇清自己应有的关系,淮阳县政府能两次出庭应诉,并依据有关法规,提出疑义,就卢克银曾以东方小学的名义将淮阳县人民政府起诉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县政府一审败诉后,提出“东方小学不是处罚相对人,无权对此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后,由二审河南省高院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周口中院判决并发回重审来看,淮阳县政府在应诉过程中的法律意识非常到位。


事实上,法庭审理就是要让原被告双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辨明事理,依法让问题得到公允解决。曾以东方小学的名义将淮阳县人民政府起诉,一审胜诉,二审被发回重审的卢克银,为挽回自己损失,以自己和学校投资人之一的女婿杨某某、女儿卢某某作为原告,再次将淮阳县政府起诉到了周口中院。


说到这里,应该把这一诉讼的原委告诉大家,否则,估计很多人都可能会感觉云里雾里。


诉讼原因并不复杂,据称,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后,鉴于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卢克银和子女们商量后,决定在家乡创办一所民办小学,以“东方小学”为名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投资500多万元在校园内新建了一座六层现代化学生宿舍。短短几年,学生规模发展到了500多人。


事情转折在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周口市政府土地卫星遥感认定,周口市淮阳县、鹿邑县40余所民办小学、幼儿园为违规建设,卢克银新建的东方小学宿舍也在被要求强拆之列。据称,“拆除进行了一天一夜,整整盖了一年的宿舍大楼被夷为平地”。


变换诉讼主体后,周口中院一审以“淮阳县政府组织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属于超越职权”为由,判定淮阳县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青锋注意到,法院判决中有这么一个细节值得重视。淮阳县政府提供的行政处罚书第一页注明“卢某某未经依法批准于2016年5月”,但其提交的原件上写的是“2015年6月”,对此,原告卢克银称,“2015年6月,学校新宿舍还没有建设”,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也就是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对于地上违法建筑,做出处罚的行政机关无权直接拆除,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有关专业人士指出,67岁农民卢克银起诉淮阳县政府的焦点已不再是学校建筑是否是违建,而是政府的拆除行为及程序到底是否合法。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如果不能做到程序合法合规,一样需要承担法律后果。而由该案,至少给人们两点启示,一是诉讼主体一定要准确,而是一定要根据事实,依法诉讼,民告官方才能够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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