蔑视组织,拒绝挽救:抚顺一副县长缘何只被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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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监察委员会近日一则通报有点不一样。在对抚顺县原副县长金某某的处分通报中,只有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的表述。那么,怎么会出现这种仅仅开除公职的情况呢?
从对抚顺县原副县长金某某的处分通报中可以看出,其违纪行为也相当严重。通报称,金某某“违反政治纪律,蔑视组织,拒绝组织挽救,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如此来看,其对自己违纪行为并没有主动反思和认错,按照有关规定,其有从重惩处的行为。
通报表明,金某某不仅有“蔑视组织,拒绝组织挽救”的恶劣行为,其违纪违法行为,还有其它应予从重处罚的行为。比如,“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违反廉政纪律,违规收受礼金、礼品、消费卡等、要求他人代为支付或报销费用以及指使他人套取财政资金”等,此外,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那为什么抚顺县原副县长金某某的处分通报中仅仅只有开除公职这一项呢?
通报显示,这一出生于1975年2月的女副县长,1998年8月参加工作,先是任抚顺中国国际旅行社外联部经理,后于2001年3月赴韩国江原道大学旅游管理专业学习,2003年2月回国后,进入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先后担任经济管理学院旅游管理系教师、国际交流合作处副处长。而在这期间,金某某于2009年10月加入中国致公党,也就是说,金某某系少数民主党派人士,因此,按照党纪党规,在对其处分中,就不可能有开除党籍一说。
这一处分通报还显示,金某某2019年6月起,已不再担任抚顺县副县长,转任中国致公党抚顺市委员会驻会副主委。而近日金某某被开除公职,充分说明,不管是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只要违纪违法,不管什么人,都逃脱不了组织乃至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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