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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喊学生轮流上讲台自毁手机:岂只是方法不妥

(2018-09-20 08: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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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青锋

杂谈

分类: 青锋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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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


永州一老师喊学生轮流上讲台自毁手机的视频在网络上流传后,道县教育局于近日证实情况属实,并对外称,网络上流传的学生在讲台上砸毁手机的行为是学生出于自愿。同时也承认,老师让学生自愿砸毁手机的方法不妥。尽管这个解释从表面上看尚可说的过去,但是,让学生砸毁手机已经涉嫌毁坏财物,不只是方法不妥了。


道县教育局在对外发布的说明中称,道县二中两个学生在9月4日晚自习时玩手机被老师发现后交给老师。当晚找到老师要求当场将手机砸毁,以表示自己决心。在此情况下,老师于第二天上午在课堂上讲了学生使用手机的危害,让上晚自习玩手机的两个学生当场把手机砸毁。单从这说明文字看,老师是按照学生的要求做的,似乎没有什么不当之处。但是,学生究竟是迫于压力,还是出于自愿,凡是上过学的都心知肚明。


教育部曾经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准使用手机。两个学生在晚自习上玩手机无疑是违反了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甚至更违反了该学校的有关规定,老师发现后,依照有关规定对学生批评教育或者作出相应处理,则合情合理合规。但放纵学生并以学生要求自愿砸毁手机为托词,在全班学生面前让学生砸毁手机,不仅方法不妥,还有可能涉嫌毁坏财物,甚至给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道县教育局对外发布的说明尽管说是学生自愿砸毁的,但对于尚未成年的学生,在自己违反有关规定被老师发现后,其心理压力,大家可想而知。而为了求得谅解能得以继续读书,自己提出砸毁手机,多少有些迫于无奈。但老师作为成年人,尤其是从道县教育局对外发布的情况说明可知,收缴手机的老师又是政教员,其对法律法规的了解至少要比学生多得多。如此放任学生自毁手机是否有错,不言自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也就是说,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对于毁坏财物罪,各地规定了不同的立案标准。但一般都把标准定在五千元以上。如果这两个学生所谓自毁的手机价值达到了五千元以上,那此事就是公诉案件了。即便没有达到五千元,按照司法解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属一般违法行为,但也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等处罚。


这是从法律层面来看永州发生的老师喊学生轮流上讲台自毁手机一事。如果从心理角度来看,学校老师这样做,则可能给学生心理带来永久伤害。自习课上玩手机,尽管不对,但不管怎么说其只不过违反了有关规定,而非违法犯罪,如此不依规处理,而以学生自愿砸毁手机为托词,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让学生自毁手机,有可能给学生的心理带来扭曲,让他们从此认为,只要你有错,就不可能给你改错的机会,那一旦其将来走向社会因为各种原因不慎犯错或者违法,就有可能铤而走险,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狂奔,给社会带来难以预见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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