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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贩质疑指定推车价格贵:城管回应“不买就取缔”有法可依吗?

(2018-07-28 08:16:48)
标签:

时评

青锋

杂谈

分类: 青锋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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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


周至县城摊贩最近遇到了烦心事。要在夜市经营,就必须到城管部门指定的店家买手推车,而同样的手推车,城管指定购买的店家却比其他商家贵1800元。当媒体就此事采访周至县城管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时,有关人员称,指定店家是为了工作需要。


何谓工作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外出需要车辆、办公需要场地或者办公用具,这应该说是工作需要,一点都不为过。但作为城市管理者,让摆夜市的小摊贩都换成城管指定的统一的小推车,似乎也说的过去,而指定必须到某个店家购买,且价格比其他店家高出1800元,被称为“工作需要”,似乎有点说不过去。


对于指定摆夜市的摊贩使用统一样式的小推车,周至县城管局执法大队有关人员的解释是,周至县有4个临时夜市点,因有商贩未安装油烟净化器以及摊位形象差,被上级检查部门在检查后扣分,这扣分可以理解为影响了该局的工作成绩。因此,该局要求统一对摊位进行整理。从报道看,该局最初要求是让不锈钢店做出样品供大家选择,但最终怎么就变成了必须到指定店家购买?目前还不得而知。有关人员对媒体采访者的解释是,“主要是为了工作需要,不能20多个商贩摆出来的模式都不一样,显然不美观”。


为了美观,这无可厚非,但并非摊贩摆摊的小推车一模一样才算美观,或者说必须使用一个店家制作的推车,才叫美观。而且,即便是为了美观,作为管理部门也只能是号召,而不能强制、且指定到一个店家购买。而到指定店家购买,是该局的决定,还是某个人,从报道看,尚不明了。


关于流动摊贩的管理,有据可查的就是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其中第十八条规定,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第十九条还明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而第二十六条对有关管理人员的行为也做了限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有关报道,在周至县城其他不锈钢店里,按城管部门要求的模式制作的手推车,价格只有1400元,比城管指定店里购买要便宜1800元。当摊贩提出自己在其他店家购买时,却被城管工作人员告知,要么在指定店家做,要么就不要在这里摆摊,直接取缔。


对于如此霸道的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六条,周至县城管局有关人员的行为是否涉嫌“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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