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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物价处罚为何不含房价?

(2010-07-14 22:09:09)
标签:

房价

法律

价格违法行为

处罚

财经

杂谈

分类: 产经

    昨天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罚款上限比现有法规允许的最高额增加了一倍。可是在这里让人却看不到和房价有关系,为何没有包括楼市的房价呢,是房地产市场上的虚高价格正常?

  上述征求意见稿中始终没有提到楼市中的房价,让人不解的是难道说楼市的房价不存在价格违法?难道说楼市房价不存在价格异常?难道说房地产市场与其他市场不同在一个法律法规治约范围内?可是看了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的那些处罚范围应该说在房地产市场的房屋价格中基本上都存在这些问题。那么为什么这处罚当中没有涉及到房地产?当然我也认为房地产市场不同于一般市场,应该专门制定一个房地产市场价格违法处罚特别规定才是,可是为什么就没有呢?对特殊的房价除了象别墅等高档豪宅随行就市外,对涉及人们基本居住用的普通商品住宅价格应该有所指令性控制。

    上述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制止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可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决定立案;责令暂停相关营业,查封扣押相关财物;以口头方式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听证告知程序;先行收缴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经营者对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想,对商品房市场的价格管理是否也应该以相同或相似办法,或者说在一定的时期内,计划经济时期的一些价格管理办法还得用,就是市场经济也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来严格执行,不能让其扰乱市场拢惑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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