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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先确定高房价的标准

(2010-05-05 21:25:13)
标签:

房价

涨幅

稽查

市场秩序

标准

杂谈

分类: 产经

    这次北京市政府率先在楼市新政中所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其措施应该说很有力度的,也是下大了决心非达到整治目的而不罢休的。从首都开始带头与中央保持一致,严格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也是值得称道的,全国也在效仿。但是我还有一点疑惑,那就是遏制高房价什么样的标准算是高房价?“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怎么清算怎样稽查?象在北京基本上应该都是高房价,涨的都快也很高你清算、稽查谁呢?以什么标准呢?因此就必须先把“高房价”的标准明确下来,什么样的高房价算是房价过高,什么样的涨幅算过快,所以应先在这方面给予明确,不然又只是说说而已,刀举起来了,往哪里下手没有目标无可操作性。

   中央提出坚决遏制高房价,但中央很难给每个地区明确具体标准,什么价位算是高房价,什么样的涨幅算是过快,有许多地方如东北及部分二三线城市的房价并不算高,因此国家有一个原则性的总体标准和规定,具体的还是要由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来确定,有针对性地对房市的高房价及市场秩序进行遏制和整治。“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可是这里的标准是什么?我想,在整治之前或同时明确提出相应的标准来,如中央就应先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在“招、拍、挂”中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土地出让费用的严格监控和明确规定诸如卖地规则等。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率有所上限,如最高不得超10%等,还有如所超出将如何处理,是全部没收返还于民还是有其他经济制裁。如果能够明确下来,“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就不是一句空话了,这样的话房地产的暴利就很难发生。

    现在从中央到地方及有关方面都纷纷对房地产市场给予了高度重视,各项措施和办法都相继出台,关键是如何抓好落实,这是根本。从目前状况来看,房价涨幅过快的城市抓落实是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可推卸责任,但必须要明确的是,一个城市的房价涨幅过快决不是一个或几个房地产开发商的事,而是普遍存在的现实,几乎每家有楼盘的企业都有类似情况,这样的话整治谁呢?俗话说“法不责众”怎么办?因此要有定位。“房价过高、涨幅过快”几乎是每一个项目都存在的现象,怎样处置也很关键。标准出来后,针对没有及时纠正错误的就得能够给予治理。希望我们的地方政府及有关方面能够真正地、有针对性地抓好落实,不要文件下发了也就完事了,落实则又是一回事,只有真抓实干有针对性地整治,我们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才能得以恢复正常,房价也会走向更理性、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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