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媒介报道本溪一动迁户刺死强行拆除其房子的强迁者,最近被判刑,刑期是判三年缓刑五年的处罚。看到这里让人产生出许多感慨。有说是动迁户是“弱势群体”是“正当防卫”;也有说是法律在这里拐了弯,所以不能按法律条款来制裁杀人者,那以后拆迁不是更难,谁还再敢实施强迁呢?由此我在想,有关方面是否在此事件上多问几个为什么?
事实上,在动迁这个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上,有许多城市有类似现象发生,也有闹事的或出人命的事情发生,象北方城市沈阳、大连等城市都曾发生过动迁过程中的人命案,但大都是动迁户被激怒、打斗或自焚白死的,还有以死相威胁的,但死的基本是动迁户,而不是拆迁者,在社会上同样产生了一定的不和谐、不安定的影响。当然这里有相当成份是有的动迁户无理要求过高,但是谁不想通过拆迁得到一些好处、居住条件能得到改善呢,谁又能容忍自己家的房子被强行拆除呢?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样处理和对待呢?这确实是个棘手问题,但不管怎样还是应该首先以百姓利益放在第一位来考虑问题,这是首要的一点。我曾经做过初步调查了解到在现阶段的城市动迁过程中,凡是被拆迁的居民中有大约一半以上并没有得到住房条件的改善,即使是贷币化分配还不如回迁安置来得靠实,因为现在的房价突飞猛进地上涨,你就是给其双倍拆迁的房款他们也买不起房子,或者是只有到偏远地方去买房安家。地角好的房子买不起,而房子虽大了点地角却很偏。大连人就有一句话说是“大连人住大大连,外地人住大连”道理就在此,因为许多城市和大连一样,被外地有钱人所冲击,购房落户政策又刺激了外地的有钱人纷纷到大连这样的城市买房安家,当然他们大都选好的地方或主城区购房,而没有钱的老大连人则渐渐地被挤出大连,特别是被拆迁后,没有钱买房只有到边缘地带购房安家。这也是动迁户不愿意搬迁的主要原因。
动迁户刺死强迁者并被轻判甚至于都不用坐牢本身,就是法律偏向了“弱势群体”但这也是在玩弄法律,是可悲的不正常现象。试想假如不是强迁,而是一般的民事纠纷造成矛盾激化动手杀死了人会是什么结果?一般人都会知道这肯定要偿命或被判死缓、无期徒刑的,可是在这里却没有得到应该得到的惩罚。前不久在我的周围就发生过一起类似案件,也是为房子的事,只是一方是要盖小房,另一方邻居则不让盖非要拆其小房而发生纠纷最后是要盖小房的被激怒把阻止其盖房的人给砍死了,结果砍人者当然没有象动迁户刺死强迁者那么幸运了,却要付出生命的代价。他们的前因后果几乎都相同,却在运用法律上结果不同,这是否有点不公?
再说强迁事件也应该由法院来裁决和实施,拆迁者不能无视法律也不能无视业主的权利,应当运用法律程序而不能随意更不能违法进行,这也是现在在动拆迁方面突出的问题,好在现在动迁过程中逐渐规范化了,不是找些社会上的人给你玩横的就能解决的了的。应把矛盾处理在萌芽之中,实在做不通那也只有先放弃或以后再说。当然现在法院也偏向弱势群体,一般不会对动迁户实施法律手段,物权法也应保护业主的利益并落实在行动上,凡是以商业为目的房地产开发,都得首先服从业主的意愿。法院也是尽可能地调解解决,实在调解不成的才能走这条强迁之路,但这主要还应该是政府行为。对于个别百姓的无理要求,有的也有妥协处理的但对于其他动迁户来说也是不公。所以对待这种情况就得有一个极限、有个尺度,超出这个极限或尺度就得走法律程序。同时政府也应该对城市拆迁负责,对那些不安法律法规程序办事的和动迁过程中的黑暗面应给予掌控和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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