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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细则变化对比

(2008-12-30 09:59:36)
标签:

消费税

细则

变化

对比

财经

分类: 税言税语

序号

新法

旧法

变化

1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新旧比较,新条例第一条增加了“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语句,据此,可以认为,消费税的纳税人的口径扩大了。

2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新旧比较,第五条有3处变化:(1)新条例增加了复合计税的办法;(2)新条例增加了复合计税的公式;(3)原条例明确了外汇折合人民币时,按“外汇市场价格”,新条例删除了这个“市场价格”的词语。

变化(1)、(2),实际上仍是部委文件上升为国务院法规的变化,大家并无陌生感。就像职位升迁一样,是原来的部门经理,现在上升为总经理了。

3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新旧比较,新条例增加了进口业务中,海关征收消费税的复合计税的组价公式

4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新旧比较,新条例明确将纳税地点的调整具体到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改变了原条例用“国家”陈述的模糊不清的弊端。

新条例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地点陈述中, 增加了例外情形:除受托方为个人外

再者,新条例删除了对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人的规定,避免和海关法规出现多重规定。

5

(第十四条)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从上述新旧比较可看出,目前,新条例的纳税期限增加了“一个季度”的规定;新条例关于纳税期限的最大变化是将目前的纳税申报期10日改为15日,延长了申报期。

 

6

(第十五条)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新旧条例比较,新条例将原条例的“7日”改为“15日”, 

7

删除

第十七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8

 

 

对烟类中的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增加从量计征0.003元/支规定,而且乙类卷烟税率从40%降到30%。

9

 

 

税目由11项调整为14项,细目增多,范围更广,在单纯的定额、定率计算的基础上增加了复合计税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调整摩托车税率,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调整汽车轮胎税率,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消费税申报和纳税期限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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